首页 / 管理动态 / 市社科规划课题
    轨道交通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问题研究
    2021/6/4 10:11:12    点击量:25568
  • 负责人:周舟
    工作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课题批准号:2016EFX006
    课题名称:轨道交通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问题研究
    结项等级:良好(2021年5月)
    成果简介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恐怖主义的泛滥并进入了新常态的发展阶段,恐怖主义活动的袭击对象由具有象征性的国家机关转向了人群密集、空间密闭的公共场所,包括公共汽车、火车、地铁、轮船、航空器等在内的公共交通系统更是成为了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而在公共交通系统中,由于轨道交通特有的密闭性、高速性、容量大、系统复杂、人员物资高度集中等特点,使得这一领域成为近年来恐怖分子袭击的主要目标之一。1995年日本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2003年韩国大邱地铁纵火事件、2004年西班牙马德里火车站爆炸事件、2004年俄罗斯莫斯科地铁爆炸事件、2005年英国伦敦地铁爆炸事件、2010年俄罗斯莫斯科地铁爆炸事件、2015年荷兰阿姆斯特丹至巴黎国际列车恐怖袭击事件、2015年土耳其安卡拉火车站连环爆炸事件、2015年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地铁站爆炸事件、2016年比利时布鲁塞尔地铁连环爆炸事件、2017年俄罗斯圣彼得堡地铁爆炸事件、2017年英国伦敦地铁爆炸事件等一系列发生在轨道交通领域的重大恐怖袭击事件震惊全球,给乘客造成的恐怖阴霾久久不能散去。2014年,我国轨道交通领域也相继发生了昆明火车站“3•1” 暴恐事件、乌鲁木齐火车南站“4•30” 暴恐事件和广州火车站“5.06”暴恐事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反映了轨道交通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应成为当前我国反恐的战略重点,因此有必要思考当前我国轨道交通的特点及安全隐患,探索轨道交通领域中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对策。

       二、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或对策建议

       研究成果主要围绕我国轨道交通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问题展开,共分为恐怖主义概述、反恐怖主义概述、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我国恐怖主义的基本状况、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概述、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我国铁路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轨道交通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特别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等八个章节,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如下。

       第一,前五章主要是对恐怖主义与反恐怖主义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第一章重点介绍了恐怖主义的基本问题。根据《反恐法》关于恐怖主义的规定,我国恐怖主义的法律定义是由性质、手段和目的等三个要素构成的。依据恐怖活动的动机和根源这种最基本的分类方式,可以将恐怖主义分为民族主义型、宗教极端型、极右型、极左型、邪教型、黑社会型等基本类型。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主要包括经济、政治、宗教、民族、种族、文化、心理等方面。依据人类历史上恐怖主义产生、发展的先后顺序,可以将恐怖主义大体上划分为近代恐怖主义和当代恐怖主义两个发展阶段。近年来,恐怖主义呈现出活动范围扩大化、实施手段多样化、袭击目标宽泛化、实施主体多元化、社会危害严重化、主观目的复杂化的特点。第二章重点介绍了反恐怖主义的基本问题。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反恐怖主义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治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不妥协原则。当代世界反恐怖主义的基本措施主要可以分为法律措施、军事措施、经济措施、政治措施、文化措施等方面。当前国际社会的反恐怖主义工作机构主要可以划分为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反恐怖主义情报机构和反恐怖主义特种部队等。第三章重点介绍了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以及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乃全人类的共同敌人。而恐怖活动是恐怖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策划与实施者的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亦起到核心作用。因此,如何科学地认识恐怖活动,清晰地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是反恐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有效防范与打击恐怖主义的前提与保障。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我国恐怖主义的概况。近年来在我国发生的大大小小的恐怖袭击事件无一例外都与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主义这三种恐怖主义势力有关。我国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有社会因素、民族因素、宗教因素、经济因素和国际因素。我国恐怖主义具有国际性与巨大危害性、政治性、恐怖活动公开性、方式多样性、空间广泛性、侵害对象的特定性、广泛性与不确定性等特点。第五章主要对我国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我国的反恐怖主义工作必须坚持以下三条原则:第一,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第二,防范为主、惩防结合的原则。第三,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我国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基本内容包括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与情报信息工作、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工作与国际合作等。我国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法律保障既包括立法层面的保障,也包括司法层面的保障。但无论是立法保障还是司法保障,都还存在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

       第二,第六章主要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问题进行研究。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大型城市公共交通的命脉和市民出行最重要的交通方式,因其自身特有的密闭性、高速性、容量大、系统复杂等特点,较为容易成为恐怖袭击的目标之一。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安全防范也呈现出区别于其他交通工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突发性强,造成伤亡多;第二,抗风险能力较弱;第三,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宽广,极易造成灾难性后果;第四,安全防范的难度大;第五,紧急救援的难度大。从世界各国近年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恐怖袭击事件来看,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手段包括利用化学毒气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利用生物病原体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利用放火、爆炸、砍杀、枪击等传统手段实施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利用网络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等类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主要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反恐建设规划滞后于轨道交通建设总体规划;第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反恐配合机制衔接困难;第三,网络通信系统存在诸多不足;第四,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技术设施整体配置离安全反恐实际需要还有很大差距;第五,城市轨道交通的安检措施还存在诸多漏洞。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特点和安全隐患,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的原则,使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恐怖主义防控工作由被动防御向主动防范发展。防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高效的检测与预警系统建设;第二,完善好轨道交通总体与各车站的应急处置预案;第三,加强与完善车站安全设施建设;第四, 强化管理水平,处置任务要具体落实到各个岗位与人员;第五,不断提高安检与救援能力;第六,对轨道交通车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强化反恐应急演练;第七,组建轨道交通反恐志愿者队伍;第八,加大社会宣传。

       第三,第七章主要对我国铁路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问题进行研究。自2014年昆明火车站“3•1”暴恐事件发生以来,铁路领域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工作面临着越发严峻的考验。因此,探索铁路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对策具有历史的必要性和现实的紧要性。恐怖分子往往选择高铁车站、高铁列车、高铁线路、高铁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铁路大桥隧道等作为恐怖袭击的目标,国家铁路领域一旦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危害影响范围广,必然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从国内外已经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来看,恐怖分子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主要有持刀砍人、放火、爆炸、以拆卸、摆放障碍物等方式破坏铁路桥梁、隧道、线路或重要行车设施以颠覆列车制造惨案等。国家铁路领域恐怖主义犯罪防控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铁路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缺乏正确的思想认识;第二,情报搜集工作有待加强;第三,安全防范措施有待加强;第四,人防力量不足相对突出。铁路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既要立足当前,加强反恐防范,坚决防止暴恐案件的发生,又要着眼长远,健全制度机制,推进反恐怖斗争的常态化、长效化。防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深化铁路领域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思想认识;第二,加强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组织实施;第三,强化铁路领域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能力建设;第四,要推进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常态长效。

       第四,第八章主要针对轨道交通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研究。由于恐怖主义犯罪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在构建反恐特别刑事诉讼机制时,就必须以安全利益的优先保障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创设、完善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的恐怖主义犯罪特别刑事诉讼机制。

       首先,就刑事立案程序而言,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已经针对公安机关可以在恐怖主义犯罪案件刑事立案前采取的相关措施作出了特别规定,为公安机关及时获取有关恐怖活动的情报信息,及时发现、预判和消灭恐怖活动,提供了程序上的法律保障。但对于现有的立法规定而言,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进一步完善:第一,应当完善公安机关可以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采取的技术侦察措施的具体种类,明确公安机关在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不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必要的技术侦察手段,加强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的能力;第二,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技术侦察手段,详细规定不同的批准程序,亦即对各种技术侦察措施在什么情况下、什么范围内、经过什么样的审批程序才能使用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从而使得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所遵循,防止滥用;第三,应当对实践中的哪些情形属于“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等部门在工作中则应作出进一步的规范,要防止实际执行随意扩大使用。

       其次,就刑事侦查程序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侦查规定了特别程序,为公安机关有效侦查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程序上的法律保障。但考虑到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在设计包括侦查程序等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程序时,其价值取向应当是“安全优先,兼顾自由”,而反恐侦查又是收集恐怖主义犯罪证据、控制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的关键阶段,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反恐侦查的刑事立法进一步作出修正或者增设新的立法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第一,对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采取特殊的刑事强制措施,如延长对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刑事侦查羁押期限、严格限制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等;第二,限制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相关权利,如进一步限制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通信权、限制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范围等;第三,赋予恐怖主义犯罪侦查机关特殊的侦查权力,如适当放宽侦查机关采取某些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要求、适度降低侦查机关采取某些技术侦查措施的证据要求等。

       再次,就刑事审查起诉程序而言,对于恐怖主义犯罪这一类刑事侦查取证难、刑事起诉证明难、刑事审判定罪难的犯罪类型而言,应当调整现行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该类犯罪刑事起诉的证据标准,适当降低控方的证明责任。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完善措施:第一,设置反恐情报不公开举证听证程序;第二,以程序内外措施确保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如将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放在反恐诉讼大局中加以谋划和考量、设置专项保护资金为恐怖主义犯罪案件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提供坚实物质基础、设置特别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第三,降低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如适当调整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适当修正传统的证据规则等;第四,适当延长审查起诉的期限。

       最后,就刑事审判程序而言,尽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针对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就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管辖而言,除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以外,还应当对审理该类案件的法院具体部门作出专门的立法规定。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完善措施:第一,在部分中院设置特别刑事审判庭集中管辖第一审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一方面,限制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范围,选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第一审恐怖主义犯罪案件。另一方面,在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立特别刑事审判庭,专门负责第一审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审理。第二,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反恐特别刑事审判庭的审判法官。第三,赋予反恐特别刑事审判庭特别的审判职权,如对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延长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一审期限等。

       三、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以及社会影响和效益

       伴随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国家铁路的高速发展,轨道交通领域的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手段、新趋势,对全球反恐立法和政策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在应对轨道交通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过程中亦面临着一些新的观念和挑战。日益深入发展的反恐斗争实践,需要科学的反恐理论加以指导。但我国目前的反恐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缺乏系统化和学科化,尚不能及时满足反恐实践的需要。本课题以轨道交通领域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问题为研究对象,着眼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和国家高铁系统的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着重从法律防控对策方面展开研究,其最主要的价值和作用就是对我国轨道交通领域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实践的指导。通过本课题的研究,我们可以清醒地认识到轨道交通领域反恐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随着反恐斗争形势的变化发展,不断加深对反恐理论问题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发现新问题并提出相应实践对策。
     
  • 来源:    编辑人:
    相关导读:
Copyright ©2001-2024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All Right Reserved
访问量:       沪ICP备13022180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2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