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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中心论到有限国家:一个历史的考察
    2021/6/3 10:58:51    点击量:22132
  • 负责人:刘拥华
    工作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课题批准号:2016BSH004
    课题名称:从国家中心论到有限国家:一个历史的考察
    结项等级:良好(2021年5月)
    成果简介:

       该研究侧重对我们所关注和阐释的“有限国家”概念进行一些说明,而这也是在申请该课题时所侧重的地方,这样集中的论述更为体现本研究的着力点和新意所在。

       该研究在人类学的角度对国家所开展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试图将对国家的理解更进一步。韦伯对国家的界定给国家赋予了一种独占性的权威地位。在有关对国家的理解中,韦伯的定义无疑是经典中的经典,在韦伯之后,亦有诸多学者接续了韦伯的定义,继续推进对国家的理解。(Skocpol,1979;Evans et al,1985)在米格代尔1988年的作品中,他大体上接受了韦伯对国家的定义,但在1994、2001年的作品中,他逐渐地远离了韦伯对国家的定义。(Migdal,1988;1994;2001)韦伯的核心主张是,国家是一种特定的政治联合,拥有对暴力机构的合法化的、唯一的权利,并在特定领土中享有绝对的主权。韦伯认为,有且只有国家能够建构规则,并有暴力机构为其后盾去执行这些规则。米格代尔认为,韦伯的国家定义,只是一种对国家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这种定义抑制了对并不符合理想类型的真实国家的批判性想象。因此,理想类型的国家忽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缺乏社会与国家互动的理论。真实的国家,必然发生在日常社会中,就复杂的规则系统展开谈判、互动。(Daniel Lambach,2004)换句话说,韦伯式的国家定义,将国家看作单一的政治模式,表达的是对国家的规范要求(normative demand),而不是经验实际(empirical reality)。这一规范要求规定了,作为给定疆域内的整体性政治组织,国家的核心功能便是,设置和强加特定的规则于其民众身上。(Daniel Lambach,2004)

       这就是说,韦伯所界定的国家概念,极度简化了现实世界中所存在的多样化的国家形态,而没有也无法看到,真实的国家是一个竞争的场域,就有关谁有资格制定规则、何种规则是有效的等支配权问题展开竞争的权力空间。国家内部组成部分之间会不断地分化,内部组成部分也会与社会力量进行结盟,以提升自己在国家结构的地位,甚至会出现国家机构反对国家的情形等等。国家能够去制定规则,国家具有制定规则的权利,但不是没有任何约束地去制定规则,与此同时,制定的规则也不会没有任何争议地得到完全施行,没有任何一项规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Migdal,2001)在这里,我们更应该意识到,人类是寻求意义的主体,社区不仅仅是人群的汇集,更是对共同意义的建构、分享和维系,并在此过程中,感受到自身存在的价值。这就是说,国家不得不与社会进行接触、谈判、博弈,就规则制定程序和规则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商谈,并对人类社会的意义世界予以充分的尊重。因此,韦伯式的国家定义只是一个关于国家的“理想类型”,而不是具体的、真实的国家。这一界定具有一定的分析性功效,但也不能高估其价值,尤其不能将其套用到现实中国家之上。“只有国家能够和应该创造规则且只有国家能够和应该保有暴力手段以使人们屈从并遵守规则——这一假设简化了发生于每个人类社会多重规则体系中的大量谈判、沟通与抗争。这一假设炮制了这样一个人类社会,即一个极其连贯复杂的组织针对其他所有与之分庭抗礼的社会组织施行了一套极端的思想和行动的霸权统治。”(米格代尔,2013:16)

       就此而言,我们需要深化对韦伯国家理论的理解。我们意识到,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因素共同起作用塑造着国家,一是对国家的想象,我们将之称为“观念”,另一个是国家以及共同体内部成员的实践。观念指的是对国家的感知,它假设有一个单一的实体,这个实体相对自治、统一和集权,通过对国家的观念,使得人们能够感知这一实体各个机构之间的高度整合以及彼此行为间的高度一致性。换言之,观念将国家想象为一个“理想类型”,一个自主的实体,它的部分之间高度一致。观念主要包括两类想象,即对国家作为一个有确定疆域边界的实体的想象,这一边界使得一国与他国相互区别,以及对公共人员和结构与私人群体的社会边界的想象,即公和私社会边界的观念。(Migdal,2001;Gupta,1995)在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中,尤其是洛克的契约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类为何要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以及进入社会状态之后,国家的目标是什么的详尽规定,这代表着一种普适性的国家理论,尤其是有关国家的规范理论。(洛克,2011)实践指的是,“国家人员与机构的常规工作,即他们的实践,能够强化或削弱国家的观念;它们可以支撑或削弱有关领土与公私界限的观念。”(米格代尔,2013:18)观念是同质性的,而实践则是异质性的。国家各个部分以及行动者的实践,既有可能强化国家作为高度统一性实体的观念,又可能摧毁国家作为统一实体的观念。

       具体而言,行动者的二重性国家理论,或者说对国家的“规范期待”和“谨慎戒备”所体现出来的,正是指国家受到两种因素的塑造,即观念和实践。“规范期待”指的是观念,是对国家的正式的、规范化的想象,是一种理想、一种基于国家承诺,从而不断地迫近的理想。“谨慎戒备”则侧重指涉行动者所采取的实践,尤其是私人与公共权力机构之间的“合谋”,这些实践过程使得现实中的国家偏离了观念中的国家。换言之,实践很难与观念相一致,真实情况是,实践常常偏离观念,或者说与观念相抵制,这尤其造成了公私界线的模糊化。公共机构的人员经常与私人或者私人群体之间交涉,这种交涉不但破坏了公私之间的社会边界,更导致公共机构所制定的规则被改变,新的规则被创建。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也在不断地被建构、被形成。

       观念确立了国家之于社会的明确的、稳定的、公开的界线,这即是公共-私人之间的界线。这意味着,国家是公共权力机构,它的核心特质正在于它的“公共性”,它是一套为了公众利益而组织起来的机构,它与私人利益有着本质性的区别。而实践往往与观念相违背,尤其是,实践会导致公共-私人之间的界线被突破,我们在个案中所看到的便是此种情形。企业负责人通过与公共机构中的成员,特别是其中的重要成员,建立起良好的私人关系,这就使得公-私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公共权力可以被私人部分地利用,而公共权力也从私人那里获得了不菲的好处。而民众亦会利用与公共机构的私人关系,来与企业进行讨价还价,在我们的个案中,企业负责人多次说到,村民之所以敢来企业滋事,最大的原因就是背后有人、有派出所在撑腰。而公共权力的代理人也往往突破公共-私人之间的界线,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的利益谋私。公私边界的破坏,会造成许多严重的后果,包括对政府官员的腐蚀、企业行为的外在性无法得到制止、市场竞争的不公平等等,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这种“合谋”,无疑是中央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这种联合淡化了国家领导者所倡导的公共—个人(public-private)的分离,私企与政府官员的行为,都在致力于这种淡化行为。但在另一面,观念亦会发挥能动性的作用,会发挥其理想化的功能,来影响和纠正实践,在这个意义上,观念和实践处于互动博弈当中,相互形塑、相互构成。

       在此意义上,我们同时看到了,重新界定的国家,是从一种国家人类学的意义上展开的界定。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同时在两个层面来看待和理解国家,即日常实践(everyday practices)和表象(representations)的层面来深化对国家的理解。(Sharma and Gupta,2006:19;米格代尔,2013)日常实践指的是行动者与科层机构之间的、日常的、重复的和常规性的互动,而表象指的是一系列的符号或者仪式性行动,它们能够从观念上代表国家,并且通过它们灌输有关国家的统一性的想象和观念,比如政府机构、有政府标志的车、国旗、国家独立日等都属于“表象领域”。国家通过这些仪式、传播机构、话语、意识形态等公共文化机制所展示出来的统一性的、公共的、正式的国家形态,以及通过这些展示在行动者的知觉中所形成的国家想象。科层机构的日常实践和国家表象之间,往往存在着深刻的不一致性。而又正是在关于表象的定义和日常实践中,国家对于行动者的意义、支配的确立、公共-私人的边界等等,得到了形成。而这两者,同时又确立了国家的文化构造。(cultural constitution of state)

       在上述的分析中,我们所看到的行动者与国家之间博弈的过程,饶有趣味。各种联合关系的存在,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构成。而我们从观念和实践的维度来理解的国家,也即是“有限国家”的概念。“有限国家”所指涉的是,国家处于一个场域当中,它面临着场域中各种势力潜在的或者现实的挑战,它不得不与其他社会力量展开博弈,竞争有关规则制定的权力,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支配和领导。尤为关键的是,个人认同、日常实践与国家的集体自我意识之间的分离,这都影响到统治者的支配和权威的行使。“社会中的其他人群,如农民和城市里住在贫民窟的人,已经处于被其他社会力量支配的地位,有时仍然会积极地或悄悄地反抗国家公务人员强加新统治的企图。”(米格代尔,2013:130)因此,国家只是场域当中的一种组织,一种特别的组织,它与其他组织或个体处于共同竞争关系当中。尤其自民族国家建构以来,民族国家承担了大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任务,各种矛盾都或多或少与国家相关,更是将国家带入到一个复杂的场域当中。

       就社会背景而言,现代民族国家在15-18世纪发端于欧洲(Tilly,1992),它所导致的巨大社会变迁,使得近代社会运动和革命都或多或少可以被看做是社会对民族国家建构过程的一种反应。在传统国家,地方事务多由家庭、村落和部落的首领或贵族自行管理,因此,社会矛盾往往是分散的、地方性的和多样化的,不会演化为全国性的动乱和革命。许多社会矛盾都会在地方性得到解决,与国家之间不会有直接性的关联,不会影响到国家系统本身。但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权力逐渐集中到国家手中,疆域边界得到确认,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得以建立,现代军队和征税系统得以形成,民族国家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原来由个人、家庭和村落负责的事情。(赵鼎新,2012:110)因此,许多地方性的事务和问题也特别容易转变成全国性的政治问题,国家不断地被卷入到社会事务中,国家与社会进入到了相互纠缠、相互建构的过程当中。

       就理论脉络而言,“有限国家”既区别于国家自主性的国家观,也区别于社会中心论的国家观。“有限国家”所质疑的理论话语,主要是上个世纪70-80年代的国家自主性理论。20世纪70、80年代,国家研究的结构主义视角风靡一时,主要的代表性理论是“国家自主性”学派。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关键性人物都横跨社会学和政治学两个领域,比如曼、摩尔、沃勒斯坦、埃文斯以及斯考切波等等。埃文斯与斯考切波等人认为,无论是多元主义、结构功能主义还是新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都是社会中心论的(society-centered),而忽视了国家的自主性(autonomy)和国家能力(capacity),因此,他们提出了“回到国家”的“国家自主性”研究。(Evans,et,1985)“国家自主性”研究,它是在与社会中心论的对话中建构而成的,这一理论强调,要将注意力从社会系统转向国家在制定规则和影响社会变革方面的独特地位。进而认为,国家可能会确立并追求一些并非仅仅是反映社会集团、阶级或社团之需求或利益的目标,这就是通常说说的“国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埃文斯等,2009:10)“国家自主性”学派认为,国家是一个完整的、具有凝聚力的分析单元,它有自身独立于其他社会阶级的利益,在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它的行为可以通过其所处环境来予以理解。“很多同时代关于发展的观念似乎赋予政府某种‘全能假设’,认为政府如果打算(would)处理,就肯定可以(could)正确处理事务。”(Anderson,1967:5)这一理论注重的是国家的主体身份,关注国家如何通过其政策及其与社会集团模式化的关系来影响政治和社会过程。(埃文斯,2009)

       “国家自主性”研究不久便受到了强烈的批判,论者认为,它对国家自主性的过分强调、对国家能力的过分乐观,都使得其解释能力受到了局限。相对于社会,国家很可能是弱的,它无法按照自身的一致改造社会。因此,“社会中的国家”,则强调必须平衡地看待国家和社会的相互作用:两者的作用并非单向而是双向的,既要看到国家对社会的影响,也不能忽视社会对国家的作用。二者处于一种相互转化(mutual transformation)的关系之中。(张长东等,2015)亦有学者指出,“国家自主性”学派过于夸大了国家的自主性。如伊拉•卡茨内尔森所指出的,到世纪之交的时候,这个流派已经失去了活力、想象力和领导地位。(Ira Katznelson,1997)这个流派为我们理解历史提供了较为宏大的叙事纲要,它抽象、概括的特性也十分吸引人。但这种没有看到行动者的能动性、更没有看到行动者与国家之间的互动,换言之,看不到行动者、意义系统、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历史的建构性影响。

       正是在上述的基础上,罗伯特•贝茨(Robert H.Bates)在其《超越市场奇迹》一书中,引入了理性主义视角来分析国家行为,这对超越宏大的、抽象的叙事进行了有益且必要的完善。在他看来,“自主的”国家进行的选择不是随意的,它的目标选择不能是外生的,而必须内生化,这种内生化意味着要寻求政治选择的微观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对政治选择行为进行内生化的解释,即“为主导国家研究的宏观主题提供微观基础”。而这些微观基础来自于利益,“政党谋求私利,利用自己的资源对野心勃勃的政治家和政治过程施压。”(Robert H.Bates, 1989)

       在米格代尔看来,即使我们面对一个看似“无比强大”的国家,我们也能够感觉到国家在很多方面的“无能”。换言之,国家无能的观念始终若隐若现。国外的力量和国内的力量与国家在垄断权威的行使方面,展开了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的权力。“不仅如此,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在社会中所产生的斗争和异议削弱了国家争取一致性的努力,同时也改变了国家。……国家在其所要求的服从方面是分化的、也是有限的。”(米格代尔,2013:269)那么,关键的问题便是:哪种概念更好地描述了国家的真实能力和特征呢?由此,“有限国家”的概念便顺理成章地出现了。

       “有限国家”,采用的是过程和动态分析,而不是结构和静态分析,这种国家是一种“有限国家”,而非“国家神话”。正如米歇尔详细地阐释过的那样,“政治解释的静态方法将国家视为自主性的实体,其行动不受社会力量的削弱和控制……韦伯主义对国家的习惯性定义,即垄断合法性暴力的组织,不过是一种剩余描述,不能告诉我们这种无定形的组织的实际轮廓是如何描画的……国家似乎以一种无可争议的方式与社会分离开。”(Mitchell,1991:82)“有限国家”特别强调,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不仅仅是建立在客观的物质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形而上学的观念基础之上,即他们在相互关联中追求和创造强有力的共同理念和意义,形成一种强大的关系,将他们粘合在一起。一个“社区不仅仅是一群具体和特定的人,更根本地说,它是一群通过超越自身的价值体现和对他们赖以获得尊严的标准和规则的遵从来获取自身意义的人。”(Shils,1975:138)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不能单靠情感因素来认知,而是要靠他们生活中共享的意义来衡量。

       “有限国家”侧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生成、相互建构的过程,意识到国家对社会的塑造作用,也注意到社会对国家的反作用。行动者的国家理论,本身即意味着行动者对国家的能动性和反作用,行动者参与到规则的制定、尤其是规则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他不是无能为力,而是积极地利用各种资源去争取自身的利益。这种行动者,可以是行动者个人、也可以是群体,还可以是特定的社会组织。它们区别于国家,但又与国家处于相互关联中,彼此相互构成。“国家能力中一个很重要但同时也是很难被考虑到的因素,就是在其人民对于周围世界所赋予的意义中,国家处于什么样的位置,人民处于什么样的位置,这对于国家能否保持完整统一也具有重要影响。”(米格代尔,2013:155)因此,这是一种从类似于场域的关系主义的角度来看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场域概念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重点论述过的一个学术概念。使用场域的概念,即意味着用关系主义的方法论来看待对象,将特定的对象纳入到一定的关系网络中,来理解它、分析它。场域概念重视场域当中各种力量之间的相互构成过程,场域空间是一个竞争的空间,各方就何种资本、何种规则应该占据主导地位等基本原则展开竞争,争夺支配权。(布迪厄,华康德,1998)正是基于这种相互关联,国家的自主性和国家力量会受到极大的制约,与此同时,国家也是其中的一种建构性力量。拉克曼在《国家与权力》中,借鉴结构主义的方法论,认为国家首先是一个场域,是不同精英角力、争夺资源和权力的场域。因此,对于理解国家而言,关键之处不在于国家所拥有的制定规则的垄断性权利,而在于国家内部精英关系的结构,后者影响和决定着国家的垄断性权利。(拉克曼,2013)

       与此同时,“有限国家”还意味着,不存在一类中心或者特殊的组织机构,它们能够拥有一套自己管理民众的模式,能够有效地制定和推行日常生活规则,并且以此塑造人们的自我认知。在此过程中,那些被控制的对象几乎不能发挥任何作用,他们是被改变者,是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而这恰恰是国家自主性理论试图去寻找的,“有限国家”则认为这种寻找的努力,必定会无功而返。

       “有限国家”,还有另外一层涵义,即指有关国家的“观念”和国家的实践之间存在着悖论。如果国家的实践,背离或者总是不能实现国家“观念”所构想的理想,这也意味着国家的有限性。在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是一套观念结构,但这种观念或者意识形态经常会在国家的实践过程中受到质疑,甚至是被推翻,这一后果是社会与国家之间相互博弈所生产出来的。与此同时,国家的意识形态或者观念,会与行动者的国家理论以及行动者的个人认同产生违背,在行动者的国家理论对国家产生影响的意义上,社会呈现出对国家的反作用。对于这种理论趋向,在1970年代,只有斯科特和印度的底层研究做出了积极的回应,他们反对这种无视大众对抗权威的倾向,而是认为,大众的日常反抗,依然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是政治性的。

       我们这里所谓的“有限国家”,提醒我们意识到,在分析维权抗争行为时,不仅要关注国家的结构性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更要关注国家的制度运行和权威所受到的约束,甚至于,这种约束是行动者以“合谋”的方式得以实现的。迈克尔•布莱顿发现,非洲农民建立起非正式的交易网络来回应国家规划,他意识到国家的统治在这些领域中发生了悄然的变化。他说,“当公务人员接受贿赂而对违法行为置若罔闻时,他们不是在加强而是在削弱国家的权威。而且当公务人员把私人的财富积累和交易卷入公务时—即便只是通过亲属、中间人或雇员来完成—他们就是承认自己不受国家法令的约束。公务人员参与第二产业相当于不顾其不得不履行的社会职责,解构着正式的国家结构。”(Michael Bratton,1994)因此,不但是非洲农民自身的行动策略对国家-社会关系产生了直接的冲击,并且,国家官僚系统内部的违反行为,也冲击着国家的权威和它的统治能力。这意味着,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制度的实践并不能完全实现其初始的意图,国家的统治和权威受到了制约和威胁,这导致国家不得不调整其政策和特定的制度安排,以回应它所受到的威胁。“有限国家”,并不是指社会完全渗透到国家内部,决定着国家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甚至是意识形态,改变着国家的支配和统治,或如黑格尔和马克思所谓的,国家仅仅是社会需要的体现,国家本身并没有自身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我们所谓的“有限国家”,指的是社会对国家的部分渗透,对国家支配的有限度的限制,社会对国家的反抗所引发的国家的部分改变。社会对国家的渗透,这个过程不可小视,它们可能会打断国家政策、削弱国家的组织力量,限制国家实施政策的能力。(周雪光,2014)

       因此,在我们对抗争政治的理解中,国家不仅仅只是一套制度性安排,它处于与社会、与其自身内部各种组成部分之间的竞争当中,竞争对规则制定的支配权。国家试图施压它对社会的影响,将其国家“观念”以及制定的规则推及到其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内,使所有民众的行为都能遵守它所定的规则。而社会也能对之做出反应,认同或者抗拒、公开或者隐蔽地对国家的权力施加影响,使得国家制定的规则无法真正地落实下来,或者失去其制定规则的权力。这种意义上的国家,就是“有限国家”,处于一个不断地竞争中、不断地拥有和失去支配权的竞争中,类似于布迪厄定义的“场域”概念。这也意味着,社会不是无能为力的,通过与国家内部的其他成分联合,或者利用自身的资源、组织、道德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与国家对支配权的竞争当中去。这些竞争,既改变了国家,也不断地改变着社会。“国家不是一个固定的意识形态主体。相反,当它接触社会力量时,它包含着一个正在进行的动力,一套不断变化的目标。……与其他社会力量的接触(或不接触)其结果本质上更改了国家的规划;甚至,它能改变国家的性质。”(米格代尔,2013:117)许慧文研究了像中国这样一个高度意识形态化和全能型的国家,也由于不断地与社会力量接触、竞争,而改变了自己。各种不同的社会系统,迂回地渗透到经济、社会、政治关系的各个层面,同时在地方层面上和全国范围内影响着国家的特性。(Vivienne Shue,1994.)

       尤其在新的社会情势下,随着国家的政治与意识形态高压的弱化、诸资源的去中心化,以及各种社会力量的成长、个人自由空间的扩展、意识形态的多元化等等,都使得有别于全能主义国家的“有限国家”不断地成为现实,在这个过程的压力之下,国家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转变,回应社会的需求,而一旦这种转变不及时或者不恰当,都会影响到社会-国家的正常互动、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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