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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反垄断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24/6/4 12:56:20    点击量:2288
  • 号:21AZD017

    项目类别: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强化反垄断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研究

    负 责 人:王先林

    责任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平台经济是互联网平台发展到比较高级的阶段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平台经济是包含于数字经济之中的,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等数字经济的基本特点。在市场竞争层面也如此,数字经济竞争具有不同于传统经济竞争的一些特点,如“赢者通吃”、网络效应、双边市场、快速创新以及高水平投资等。在平台经济领域,数字经济竞争的这些特点不仅同样存在,而且体现得更为明显和典型。其中,网络效应及与其密切关联的“赢者通吃”和双(多)边市场是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最鲜明的特点。平台经济的特点使得市场结构趋于垄断成为平台经济发展的普遍现象。近年来,平台经济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头部平台企业都规模庞大,市场力量雄厚。虽然平台经济领域普遍存在着垄断或者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但垄断结构并不必然导致垄断行为,即“垄断者”的行为未必就是“垄断行为”,因为强调垄断结构的经济学上的垄断和强调垄断行为的法律上的垄断不是一回事。而且,平台经济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也存在很大的差异,需要进行分类分级和深入具体的分析。实际上,在我国的平台经济发展中不仅在同一平台内的不同主体之间存在内部竞争,而且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台之间存在外部竞争。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平台经济领域是垄断与竞争并存,虽然垄断行为时有发生,在一定时期和某些领域还比较突出,但竞争仍然存在,甚至还很激烈。

     

    平台经济竞争的特点决定了在平台经济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这也是不同法域近些年来纷纷选择在平台经济领域强化反垄断的内在原因。同时,数字平台发展带来的现实挑战促使各个法域共同选择在这个领域强化反垄断。实际上,全球数字平台反垄断浪潮是多种问题交织叠加、多重因素综合驱动的结果。即使是进入常态化监管的阶段,对某些超级平台企业的行为也应进行持续性的反垄断监管。但在另一方面,平台经济的特点也使得这个领域的反垄断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情况,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到滥用行为的构成和抗辩理由等方面都受到挑战。为此,反垄断理论和实践需要做出及时的回应和必要的变革,以适应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实际需要。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反垄断的合理限度,因为反垄断本身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终还是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近些年来,国内外在平台经济领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垄断行动,尤其是欧盟出台的《数字市场法》和我国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备受关注。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经历了从弱监管、强监管到常态化监管的发展演变过程。基于平台经济竞争的特点和国家利益的考量,在常态化监管条件下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基本定位应是审慎监管,精准执法,做到不枉不纵,宽严适度,从而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在常态化监管条件下,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应有多方面的对策举措,当前尤其需要注意维护竞争与促进创新的平衡,定期开展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效果的评估工作,加强常态化监管下平台企业合规管理的引导与激励。其中,在我国企业公平竞争和反垄断意识在整体上较为淡薄的背景下,由官方制定合规指引对于引导和帮助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同时,基于合规管理同时具有推动法律实施、减轻事后执法成本的外在功能,反垄断执法机构给予平台企业合规管理以外部激励也很有必要。

     

    面对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复杂的情况和现实的挑战,目前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关注三个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首先平台市场力量的评估。平台市场力量的评估不应直接跳过相关市场界定,在精简界定时可以面向消费者一端的平台服务内容为主要依据,需要差别评估聚合平台与单一平台的市场力量并考虑平台对二级市场的控制能力。其次平台算法共谋的规制。算法可划分为信使型、轴辐型、预测型来认定垄断类型,自主型算法不违法但有可能转为前三类。事后执法的关键在于扭转执法机构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事前规制则宜鼓励平台主动进行敏感算法释明并规范平台的数据获取与应用。最后控制大型平台对初创企业的无序并购。基于扼杀型并购的竞争损害分析,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可做必要的调适,包括将交易额条款纳入申报门槛、构建分类审查机制以及拓展积极审查与干预的手段。在平台经济领域具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方面,也要深入分析该行为的特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合理规制。例如,对于近年来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的数字平台个性化定价行为,既要看到其存在产出扩张、竞争强化、动态适配、福利补贴的积极效应,也要认识到其有剩余榨取、公平感剥夺和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相应地,反垄断法应当由原先的单向度评价模式转变为三向复合规制模式,从而引导数字平台对个性化定价去弊存利。

     

    随着平台经济集中专项整改的逐步完成,我国平台企业今后面临的将是持续性和常态化的监管。在当今日趋激烈国际竞争的背景下,平台经济在实现国家高质量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国在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中应当从国际竞争的视角对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进行理性选择。当前需要特别重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监管应以反垄断法为主,适宜在反垄断法的制度框架内处理,运用反垄断法的分析方法,着重于对垄断行为的规制;第二,常态化监管下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应秉持法治原则,做到精准高效,合理适度,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并充分利用《反垄断法》提供的多种实施工具;第三,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应坚持监管执法和竞争倡导并重,反垄断执法机构要重视对平台企业反垄断的引导和监督,同时要降低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成本。

     

    总之,实施持续性和常态化的反垄断监管对于促进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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