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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政治决定的正当性研究
    2024/4/26 9:38:52    点击量:160
  • 批 准 号:20CZX047

    课题类别: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课题名称: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政治决定的正当性研究

    负 责 人:张途

    课题组成员:张晓冰、Ben Cross、江东睍

    责任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一、研究背景


    在政治生活中,重大政治决定的证成应以公共证成而非以某种综合性主张为证成的理念在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这几十年间迅速成为当代政治哲学中的焦点。 这背后主要有两大原因。其一来自于罗尔斯、查尔斯·拉莫(Charles Larmore)、斯蒂芬·马赛多(Stephen Macedo)以及乔纳森·邝(Jonathan Quong)等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家所倡导的“合乎情理的多元主义这一事实”。 这一事实就是,在一个基本民主的政治社会中,合乎情理而理性的公民运用自身理性的结果导向的是公民彼此之间的分歧而非同意,所谓我们交流的越多,越试图去以自身的综合学说 (comprehensive doctrines)去说服他人,越会发现彼此身陷分歧之中。这意味着,任一种综合学说作为政治决定的基础都将可能引发无穷的分歧。因此,公共理性理论家认为,在对政治决定的辩护中,公民个体不应该引用自己的宗教信念、道德信念、善观念在内的综合学说,而是引用所有人都可能接受的公共理由作为辩护的基础。无论公共理性理念内部存在怎样的分歧,对于合理多元主义事实的承认和容纳是这一理念与传统的以某种综合学说真理观作为政治决定的辩护理念得以区分的核心界限。其二,政治强制本身是对公民自由的侵犯(infringement)。政治生活的一大特点是政治中的各种安排最终会落实到针对人们的强制中,而强制是侵犯和剥夺人的自由的最严重的的形式之一。 因此,将某种综合的真理作为根本政治安排的基础是不正当的。结合合乎情理的多元主义这一事实和政治强制是对自由的侵犯这两大动因,在政治自由主义者看来,对于合乎情理的多元主义的发掘和承认意味着,综合的主张不能作为政治场域中的评价标准,因为将综合的主张引入政治会引发太为根本的分歧而使得社会合作成为不可能。因此,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起点就是政治制度(包括法律)的正当性不能建立在某种综合主张的真理之上,而必须来自于对于所有合乎情理的公民来说的可辩护性或者可接受性。在公共证成传统内部,目前有两大不同的理论进路:聚合路径(the convergence approach)和共识(the consensus approach)或公共理性路径。公共理性主张者认为政治决定需要足以被公共理性所支持,也就是说,立法者、官员、法官包括普通选民在解决重大政治问题时所作出决定的理由必须依赖于一个所有合乎情理的公民们都有可能接受或支持的公共基础。而这一基础就在一系列由合乎情理的综合学说所支持的正义的政治观念的重叠共识之中。重叠共识中的正义的政治观念所提供的也正是公民们进行公共说理的内容。而本书将以公共理性路径作为公共证成的范式,是一本对于公共理性的辩护书,即回答为何政治决定的正当性要以公共理性来辩护的问题。


    二、研究内容与主要观点


    对于公共理性来说,合乎情理而非真理才是正义观念的标准,那么在辩护公共理性之前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就是合乎情理作为标准本身是否可靠。合乎情理理念的吸引力是它建立了一个所有公民包括官员在内可以共享的政治理性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它能为正义观念提供很强的可接受性,而与此同时它被认为有一个明显劣势是,政治建构主义不能为正义原则的客观性提供足够坚实的(robust)说明。而我在本书中论证的是,这种批评建立在一种将理论真理照搬适用到实践世界范畴中的教条主义,相反,实践哲学中蕴含着根植于各理性行动者对于各具体范畴实践必然践行的实践客观性。因而,之所以政治建构主义能够提供一种实践客观性,在根本上来自于反映了实践理性观念的自由平等公民对其所处社会政治实践的必然的践行,即对正义的重要性和合理多元主义的接受。


    政治建构主义作为公共理性的基础方法论得到说明后,本书就进入了公共理性本身规范基础的辩护中。既然公共证成的最终实现需要通过公共理性达成,而公共理性对所有合乎情理的公民来说都是可理解并且可共享的,这一理性的内容就是由合乎情理的综合性观点所支持的重叠共识中的一系列政治的观念。而不论聚合路径与公共理性理论之间有哪些差异,大体上大家都认同政治决定需要足以被公共理性所支持,也就是,立法者、官员、法官包括普通选民在解决重大政治问题时所作出决定的理由必须依赖于他们能够合理期待他人也能接受的理由。换句话说,立法者、官员以及选民在做政治决定时,要避免依赖于大家会存在合理分歧的争议性宗教、道德、哲学的等综合性学说,因为它们在本质上是宗派性的(sectarian),因此是非公共的,也就不能作为政治辩护的基础。这一公共理性要求对于包括普通公民在内的所有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施加较为显著的限制,即政治决定需建立在公民们都能接受的公共理由之上,而不能依赖于可能陷入价值分歧中的综合学说。因此,这一要求或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理论问题。公共理性理论主张,由于合乎情理的人们一定会在包括宗教的、哲学的以及伦理上的善观念在内的各种综合学说之间产生分歧,重大政治问题的辩护必须来自于所有合乎情理的公民所能够接受、也能够合理期待他人接受的理由,而不论这些理由是否来自于某些宗教、道德、哲学等综合学说所支持的真理。因而,公共理性理论就将理由的可接受性或可辩护性而非正确性,视作为政治决定的理论基础。而这种可接受性的规范意义被普遍认为根植于对每个人平等道德地位的尊重这一根本道德原则之中:公共理性理念在根本上展现的是对现代社会中的行为主体也就是公民的理性地位的平等尊重。当然对人的平等尊重这一根本道德基础看起来是非常宽泛的,因为现代社会中合理的综合学说几乎都不会反对“对人的平等尊重”的重要性。平等尊重观和公共理性的要求之间存在逻辑上的漏洞。而我主张平等尊重之所以能够超越合理价值分歧而成为公共理性的道德基础是因为平等尊重能提供最重要的基本善之一,即自尊的社会基础。自尊态度如此重要是因其包含了对人的自主,包含个人自主和道德自主的价值感和信心。而这种价值感和信心的支持都依赖于他人给予的平等尊重。平等尊重在制度上体现为平等的基本自由,平等自由能够支持个人的自主选择,而自由之所以如此基本是因其预设了人的道德主体地位,作为道德主体就必然在行动中体现道德自主,而人们一起行使道德自主的结果就是平等尊重下的公共理性。


    但公共理性的批评者常常主张,公共理性作为一种理想理论,其理想化的设定既伤害公共理性本身的论证可行性,又与其理论基础即平等尊重相悖。公共理性理论中包含了针对辩护对象和辩护条件的两个理想化设定:政治决定的辩护对象是合乎情理公民而非事实上所有公民,辩护条件是来自合乎情理公民的假设接受而非实际接受。批评者们认为这两个理想化设定会使得公民们被强制接受那些理想化的他们将会接受、但实际公民没有实际接受的法律和政策,因而违背对人的平等尊重。但是合乎情理公民的设定正体现了公共理性理论可接受性的规范性底线。而辩护条件的理想化设定在本质上体现了公民自由而平等的理性本质,同时这种体现是从理性主体的个人本真性出发的,因此假设接受既与对理性主体的尊重相一致,同时其在实现个人本真性上的作用正满足了公共理性中充分辩护的理论要求。但是公共理性还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是,既然公共理性意味着辩护的理由应该是所有合乎情理的公民都接受、分享的理由,那么公共理性的支持者就将排斥那些来自特殊的宗教、哲学等理论的观念,反对诉诸这些观念来进行政治决策。而这一条件的落实很大程度上在于对公民的要求。这一公民义务要求公民们在公共讨论中以公共理性的名义放弃自身的综合性主张而给公民们、尤其是信教公民们可能施加了过重的负担。这是公共理性要得到完整辩护必须需要回应的挑战,即个人完整性批评。而我的观点是完整性论证所依赖的基础前提——即个人完整性对于公民个体来说要么是认识论上的、要么是道德上的基础——皆不成立。将个人完整性视作公民认识上的根本框架错误的预设了个体无法在政治生活中作出自愿的选择;而将个人完整性视作道德上的根本基础则误置了个人完整性在公共理性中的位置。


    对公共理性只作出哲学上的辩护并不足够,本书还检视了公共理性如何对政治实践产生影响,从而更完整的对其进行辩护。而公共理性对于政治实践的最直接影响是通过法院裁判尤其是最高法院的裁判展现的。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超越实在法的范畴而借助于法外价值来解决问题,第十章论证了这一借助的限度由政治价值所支持的公共理性所限定。以公共理性这一提取全社会共同政治价值的理念来作为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裁判理由,将防止人们之间的合理价值分歧撕裂整个社会,保障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并且,公共理性作为裁判理由的正当性基础,在最大程度上展示了对现代多元社会中每一位平等主体理性能力的尊重。最后,公共理性中的概念和实践具备着提升裁判质量从正当到正确的可能性。本书第十一章论证了活宪法更符合最高法院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裁判,而宪法原旨主义无法满足公共理性的要求,甚至还可能伤害裁判的正当性。原旨主义解释最本质的目标在于防止司法权对来自于民主基础的立法权的僭越,而作为司法裁判基础的公共理性一直清楚的把握着这一界限和尺度,并且这一尺度的把握不代表只有坚持原旨主义才能做到。


    三、研究价值


    项目的研究价值包括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两个方面。从学术价值上说,在对学界知识的增量上看,本项目紧跟当下西方政治哲学在此主题上的最新讨论,也丰富了汉语学界中对于公共理性和公共证成的论证。在对现有研究的实质推进上看,过往不管是汉语学界还是英语学界,对于公共证成和公共理性的研究更侧重于其在政治实践上的运用,而本项目将研究重心放在了公共理性本身的规范基础上,要真正成功辩护公共理性,完全受制于合理多元主义而规避其深刻的规范基础是不足以为其提供牢靠的哲学辩护的。并且本项目还深入到了元伦理学层面对它在方法论上给予更深入的支持,从更深入和系统的角度为公共辩护中的公共理性路径提供充分的理论辩护和支持。


    项目的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于政治决定的正当性的确立和辩护将会更好的帮助我们理解一个政治决定在应用中的真正难题所在,从而给出化解的方向。比如,在立法过程中,是否所有因素都能成为立法者的重要考量?稳定的公共政策的作出如何与一个新移民新观念不断涌入的新社会相容?等等。不论是西方当代多元社会也好,还是正处在多元化发展中的中国社会面临的这些挑战,都与本项目直接相关。本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提供理论准备和哲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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