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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财政法制变革与国家现代化研究
    2022/6/30 14:06:44    点击量: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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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别: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负 责 人:赖骏楠
    工作单位:复旦大学
    批 准 号:18CFX010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该成果试图在国家现代化理论视角下,厘清晚清财政法制变革及其实际效果。本课题研究的是晚清时期广义的财政法制,或财政相关法制。具体而言,与财政监督有关的代仪制度、与财政征收直接相关的征收机构制度、对部分民事习惯内容予以调整、从而便利征税的、带有私法属性的区域性法令、基层财政法制在现实运行中的某些变通性措施(如包税制)、深度介入财税领域的基层民事司法,乃至对基层财政法制运行构成便利或阻碍的种种民事习惯(法)本身,都被纳入考察范围。本课题是从国家现代化的视野,来观察晚清财政相关法制变革及其实效。国家现代化,在社会科学上又名现代国家建设,或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是指一国政权运行的合理化与高效化、其对基层社会渗透能力及以军事手段应对地缘政治竞争之能力的强化过程。国家建设的诸项事业(军事、行政、教育、邮政、铁路、电报)都依赖资金的充分供应,亦即呼唤现代财政体制(包含财政法制在内)的完善。因此,研究晚清财政法制建设,也正是晚清国家建设这一议题研究的应有之义。

        成果具备充分的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本项目成果从财政与国家建设这一法史学界较少涉及的维度,去反思晚清法制转型,有助于学界更深刻地认识这一转型的意义。本项目成果对晚清财政法制与基层治理的观察,也能为当代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提供一定的历史镜鉴。

       二、主要内容和观点

       最终成果,亦即专著《晚清财政法制变革与国家现代化》,关注国家现代化(或称现代国家建设)背景下晚清财政法制变革及其运行效果。本成果主张,相对简陋的基层国家机器和高度复杂的民间社会经济的相遇,是晚清财政法制变革所处的结构性背景。面对内忧外患的国内国际政治格局,晚清各级政府为提升国家的军事和行政能力,并为这一事业供给充足资金,尝试并采取了若干法律与政策措施,以增加国家对社会的资源汲取。然而,由于清代州县政权长期维持资源和效率有限的一员制政府模式,所以其对民间组织和资源的控制力明显不足。与此相比,晚清民间社会经济则呈现出高度有机、复杂的格局。绅权的制度化崛起、地权市场的繁荣、金融网络的发达,都是这种复杂性的表现。这一系列复杂性为晚清财政法制变革提供了机遇,但更对其构成限制。受困于有限的国家能力,晚清各级政权只能以种种过渡性、变通性手段(如基层包税制、对民间地权的局部调整,对匿税行为的司法治理),来弥补国家建设的巨大资金缺口。这些手段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预定功能,却未能在清末最后十年的国家建设高峰期为国家提供更多的资金,从而也就未能改变清王朝覆灭的命运。即使清廷在20世纪初尝试以君主立宪制,为国家建设的资金供给确立更牢固的制度保障,但这一新制度仍难以有效驾驭社会经济的复杂性,并反遭后者吞噬,从而使国家建设更加举步维艰。

       成果包含七章内容。第一章为导论。该部分明确提出了本成果的问题意识,对相关学术史进行了梳理,并就之后各章内容予以简单介绍。

       第二章为对清末立宪派有关君主立宪政体与国家能力间关系的理论考察。立宪派人士以明治日本为参照系,提出了大名鼎鼎的“立宪强国论”,并以此触动清廷,使后者开启了预备立宪运动。本章表明,“立宪强国论”多强调近代宪法在整合国民意志、塑造国民爱国心等主观层面上的作用,但相对忽视近代宪法与客观意义上的军事、财政和行政近代化间的关联。即使立宪派对宪法与财政间关系议题偶有涉及,他们也是过于乐观地相信,一旦以代议制方式解决了政府征税和发行国债的正当性问题,那么国民就会心甘情愿地踊跃纳税、捐款和购买国债。

       第三章是对清末新政时期四川省经征局系统之设立、运行,以及川省谘议局对其之抵制的个案研究。本章表明,立宪派“立宪必将增加政府收入”的言论,难以经受代议制实际运行的考验。由于清末立宪运动的核心制度平台之一——省谘议局——事实上为绅权所俘获,已经自19世纪中叶起以合法、公开和制度化的方式获取了包括财税权在内的大量地方治理权力的川省绅士,利用这一新式机构,对川督赵尔巽借经征局而实施的省内财政集权化的尝试予以抵制。而这一抵制,显然与立宪派精英鼓吹的立宪有助于政府实力和收入提升的论调相悖。

       第四章考察以闽台地区一田多主制为代表的民间复杂地权习惯对清代基层政权征税工作的影响,以及台湾建省时期(1888-1895)首任巡抚刘铭传(1836-1896)开启的地权改革和赋税清理运动。本章表明,在19世纪台湾淡水、新竹地区,一田多主制这一地权习惯及其所引发的大小租主间抗租纠纷,给官府的田赋征收造成了待续性困扰。有鉴于此,台湾首任巡抚刘铭传在19世纪80年代末期,开启了一系列的清理赋税运动。这其中就包括以所谓“减四留六”的方案,对一田多主制下大小租主间的土地收益分配予以调整,以激励在新规下能获取更多收入的小租主积极缴纳田赋。但档案表明,这一政策一方面并未改变大小租制这一根本地权格局,另一方面更是令租佃关系、租税关系更为复杂,也就未能在根本上改变复杂地权环境中纠纷多、征税难的困境。

       第五章观察晚清四川巴县的抬垫这一基层包税制度,及其与民间社会经济的复杂纠缠。抬垫,是指在田赋(土地税)征收结束之际,由基层催征者为欠缴粮户垫付税银,随后向该粮户追讨本金和利息的现象。在巴县,抬垫既是一种官府满足迫在眉睫的财政需求的行政手段,又是一种民间金融网络中的放贷人通过与公权力合作、从而向被抬垫粮户赚取利息/利润的投资行为。抬垫基本上完成了对近代国家建设初期阶段提供资金的历史使命。在清代法律表达中,抬垫从一种被《大清律例》禁止的包揽,逐渐演变成一种应受限制的借贷,从而获得了更大的合法性空间。然而,抬垫在运行中也呈现出种种弊端,尤其是遭遇了由具有强烈反控制性的乡村复杂社会经济(如家族制度、地权习惯)引发的种种结构性困局。

       第六章研究晚清四川南部县对契税的司法治理及其变革。这一司法治理的具体表现为,知县一面受理混有匿税指控的民事案件,一面于其中稽查匿税。受困于有限的行政资源,南部知县只得选择以受理契税诉讼这一被动方式来实现契税治理。为通过个案实现广泛威慑,知县在发现当事人匿税或有匿税嫌疑时,会借助对清律“典卖田宅律”的极端化解释,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业的惩罚。但司法治理,也容易导致难以全面查知民间匿税行为、司法个案中稽查能力不足、司法公正性受税收考量之动摇等弊端。清末川督赵尔巽通过契税国有化和设立经征局等措施,实现了全部契税收入上解省府的目的,但未从根本上改变南部县契税的司法治理格局。县级经征局的设立还带来了知县与经征委员间权限划分和协调的新问题。这导致经征分局在决定是否向县衙移交匿税案件时,多采用实用主义的考量。知县此时被大幅度剥夺财权,导致原有制度下对知县稽查匿税的激励不复存在,知县对匿税的稽查热情显著下降。

        第七章为结论。该部分为本成果各章观点的总结,并再次强调相对简陋的基层国家机器与高度复杂的民间社会经济的遭遇这一晚清财政法制变革的结构性背景。本章最后还阐述了晚清财政法制变革的成就和局限,对清朝之后的20世纪中国财政法制改革和国家建设运动,所可能提供的启示。

       另附有已发表的论文二篇。《金融、地权与财税:近代四川粮税抬垫的运作机制与环境》一文,研究的是晚清和民国时期粮税抬垫制度的诞生、变革、运作机制,及其社会经济环境。《清代的典习俗、法律应对与裁判实践:以浙闽两省为考察中心》一文,则考察晚清财政法制变革所必须面对的民间复杂地权习惯中最具代表性的制度之一:典权。这两篇论文均对前述专著的研究构成有益补充。由于本成果的专著部分目前结构和体系已较为完整,所以课题组决定将这两篇论文稍作修改后,以附录方式呈现。

       三、研究的价值和影响

       成果具有充分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第一,充分借鉴社会科学领域中国家建设理论的视野,对晚清财政法制变革予以深入理解。第二,积极参考了历史学(尤其是社会史、经济史领域)的权威和前沿成果,并以此观察晚清财政法制在基层与各种社会经济安排间的复杂互动。第三,本项目成果以法律史学(尤其诉讼档案研究)的方法,来回应国家与社会互动、现代国家建设等主流社会科学议题,并积极尝试跨学科对话。第四,本项目成果广泛使用了包括淡新档案、巴县档案、南部档案、江津档案在内的晚清和民国基层政府诉讼及行政档案,以展现财政法制在基层的运行实态,使法律史研究从典章制度梳理转向对“行动中的法”的关注。第五,本项目成果对晚清财政法制与基层治理的观察,也能为当代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和国家能力的提升,提供有益的历史镜鉴。

       成果已经收获包括法学、历史学在内的人文社科学界的关注和引用,也预计将引起海内外对中国法律史感兴趣之学者的持续、广泛关注。作为本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清代民间地权习惯与基层财税困局——以闽台地区一田多主制为例》、《清代四川财政的“集权”与“分权”之争:以经征局设立及其争议为切入点》、《金融、地权与财税:近代四川粮税抬垫的运作机制与环境》等论文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清代的典习俗、法律应对与裁判实践:以浙闽两省为考察中心》一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已发表的本项目各篇阶段性成果被引用次数总计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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