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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公共理性与至善论之争研究
    2021/12/7 10:19:57    点击量:11929
  • 项目类别: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负责人:应奇
    工作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批准号:17BZX018

        政治权力是一种强制性的力量,这种力量要想向人们施加服从的义务,就必须满足正当性(legitimacy)的要求。就像卢梭所说的,“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为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就不再会有服从的义务……人们只对正当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如何为政治权力辩护由此构成了政治哲学中西亘古不变的核心问题之一。近来,以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为代表的的许多政治哲学家们提出了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的理念,主张用公共理性的理念解决现代社会的政治正当性问题。在这里,公共理性被看作是现代社会中合乎情理的(reasonable)公民以平等的身份进行集体政治协商的理念,它要求他们始终诉诸彼此共同接受的理由来解决现实社会的重大政治问题。罗尔斯等人的这种设想赢得到许多政治哲学家们的认同,他们不仅承认公共理性是合乎情理的公民基于共同分享的政治观念进行集体推理的理念,而且还进一步提出,这种理念体现了一种反完善主义(anti-perfectionism)的精神。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合乎情理的人们总是会在良善生活的问题上陷入不可调和的分歧之中,没有任何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能够被他们共同接受,所以,公共理性意味着国家应该在各种良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避免诉诸其中任何一种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公共理性的支持者的这种中立性的主张遭到了完善主义者们的强烈反弹和批评,因为在完善主义者看来,没有任何一种实质的政治理论能够摆脱对良善生活观念的依赖,政治哲学的真正任务是捍卫那些道德上有良好价值的生活方式,而不是在各种好的或坏的生活方式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具体来说,公共理性的理念和完善主义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剧烈的争论:
        第一,政治正当性的标准应该是什么?公共理性的支持者认为,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应该取决于合乎情理的公民们的共同接受。完善主义者则主张,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应该取决于它在推动人们过上真正有价值的生活时的表现。
        第二,如何回应现代社会价值多元、思想分化的事实?公共理性的支持者认为,现代社会的这种多元事实要归结为人们信奉的各种宗教、哲学等合乎情理的完备性学说的不同,为了尊重包容这些完备性学说,国家行为只能诉诸那些免于立场的政治观念,因为只有这些观念是能够得到各种合乎情理的完备性学说的共同支持的。公共理性的支持者们据此批评完善主义的主张,认为它总是要预设某种关于何谓有价值的人类生活的完备性学说,没有真正回应现代社会多元分歧的历史事实。完善主义者们却认为,现代社会的这种多元分歧的事实只是说明了许多不同的人类价值是不可比较和不可通约的,但它并没有否定这些不可通约的人类价值最终依然可以被纳入一种更加包容的良善生活观念——特别是自律的生活观念——之中,国家因此可以通过诉诸自律的良善生活观念来回应多元分歧的事实。
        第三,如何尊重个体公民的能动性(agency)?现代政治哲学的共同前提之一在于承认人是具有独立决策和行为能力的个体,并要求国家尊重个体公民的这种能动性。但公共理性的支持者认为,尊重个体公民的能动性意味着尊重他们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即便在个体公民的选择是道德上不够良好和正确时,也应该避免使用政治权力对其进行干涉。完善主义者们则认为,尊重个体公民们的能动性需要国家承担更加积极的责任,培养人们自律的能力,帮助公民们过上自律的生活。
    目前来看,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关于国家行为是否可以诉诸良善生活观念的公共理性和完善主义之争正处于胶着状态:几乎所有公共理性的支持者都反对完善主义的主张,而几乎所有完善主义者都对公共理性的理念提出了根本的质疑和批评,双方围绕着政治正当性的标准,公共政治的道德基础,个体自由的本质,政治宽容的基础,国家行为的限度等许多重要的政治哲学问题产生了大量争论,激发了许多新的政治主张,推动着人们对公共政治生活的深入理解。本书就是这样的背景下进行构思和写作的,它将在深入考察公共理性和完善主义各自的立场、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公共理性与完善主义非但不存在根本的冲突,可以结合成为一种新的政治主张,即,公共理性的完善主义(public reason perfectionism)。也就是说,本书将论证,即便我们从公共理性的理念出发,诉诸合乎情理的公民们的共同接受来解决政治正当性的问题,也不意味着国家行为要在各种良善生活观念之间保持中立和不偏不倚,相反,合乎情理的公民们是有好的理由去接受某些特殊的良善生活观念,并以此来为国家行为奠基的。我们认为,相比于中立性的主张,这种公共理性的完善主义不仅更加有可行性和现实感,而且能够激活传统政治哲学中的许多完善主义的资源,为多元分化的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找到重新生活在一起的更好纽带。
    我们首先指出,公共理性主张的中立性不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关于国家行为之后果和影响的主张,相反,它主张的是一种辩护的中立性(justificatory neutrality),即,关于行为的道德基础和理由不应该来自良善生活观念的主张。但完善主义主张的却既是国家有责任采取行为积极推行某些特殊的生活方式,也是国家行为的道德基础可以是某些特殊的良善生活观念。公共理性和完善主义的根本分歧因此不在于国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或国家行为的效果应该是什么样的,而是国家行为的基础和理由可不可以包括某些特殊的良善生活观念。

        基于这一理解,该成果对辩护中立性的主张进行了全方位的审视和考察,解释了公共理性理念和辩护中立性主张之间其实没有逻辑上必然的联系,公共理性的主张只是要以合乎情理的公民们的共同接受来解决政治正当性问题,这种主张本身并没有承诺辩护中立性的结论。我们的论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对现代社会多元分歧历史事实的考察;第二是对平等尊重理念的分析;第三是对罗尔斯诉诸共识模式的公共理性理念的个案分析。就第一个论证来说,我们认为,多元分歧的事实本身只是对现代社会的一个实然描述,这种实然描述要想发挥规范的作用就必须被转化为合乎情理的多元论,即,

        我们需要解释为什么现代社会的这种多元分歧的事实是合乎情理的,是应该被承认和接受的,而不是予以克服的。但是,不论是诉诸价值多元论的解释还是诉诸学说多元论的解释,都无法击败完善主义的主张,因为前者与自律的生活方式是相容的,后者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关于正义的分歧问题,进而陷入自我击败的境地。就第二个论证来说,我们首先表明,公共理性的理念的确要求国家要平等地尊重合乎情理的公民,但合乎情理的公民是有良好意愿和基本认知能力参加公平社会合作的人,而不是被自由平等人观念所定义的人,所以当中立性的支持者们诉诸平等尊重的理念来反对完善主义时,它们其实已经把合乎情理的公民混同为自由平等的人,犯了丐题论证(question-begging)的错误。就第三个论证来说,我们首先指出,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念面临着反身性的难题:它要求政治主张必须得到所有合乎情理的公民们的接受,它自己本身也是一种政治主张,也需要得到所有合乎情理公民们的接受,但它要想真正得到所有合乎情理公民们的接受,就必然要排除许多独特的哲学主张,公共理性的理念因此并没有自己所宣称的那样不偏不倚。接着,我们分析罗尔斯对于政治观念的独特解释,论证政治观念在实质内容上依然可以包含许多良善生活的要素,它的政治性只是就其来源而言的。所以,罗尔斯的公共理性学说其实并没有真正构成一种有效的辩护中立性主张,它相反与完善主义是相容的。

        在打破了公共理性理念与辩护中立性主张的内在联系之后,该成果致力于提出一种与公共理性相容的完善主义主张。首先指出,公共理性的理念也同样预设了个体公民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的要求实际上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要求公民积极回应理由的实质主义自律观,基于这种实质主义的自律观,公共理性实际上已经承诺了一种以个人自律为核心要素的良善生活观念,它在这个意义上其实体现了完善主义的立场。不仅如此,除了自律的生活方式之外,公共理性的理念也允许国家诉诸其它道德上有价值的良善观念得到辩护,特别是那些存在社会道德之中的良善生活观念。在这里,社会道德是现实地存在于当前社会之中,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分享的一系列道德观念,它既具有现实存在性(positive)的一面,也具有规范性的维度,在维持社会合作的稳定进行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粘合剂的作用。由于公共理性的原则以确保社会合作的稳定和公平为己任,所以会允许国家基于社会道德中的一系列价值、观念而行动。只是,在这样做时,它不需要预设任何关于人类价值的哲学主张,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完善主义理论的新的主张,因此可以被命名为公共理性的完善主义(public reason perfectionism)。同时认为,相比于传统的完善主义理论,公共理性的完善主义不需要预先承诺任何一种关于人类价值的真理,能够更灵活和现实地面对不同人类社会,更能在多元分化的现代社会中发挥解决政治正当性问题的功能。为了更加具体地阐释公共理性完善主义的这种灵活性,本书最后以现代东亚社会为背景,阐释了公共理性的完善主义是如何能够与传统的儒家学说相结合,产生出一种更加有生命力和更能调和传统儒家元素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完善主义主张的。相比于当前各种版本的儒家完善主义主张,公共理性的完善主义诉诸的不是传统儒家学说内部的书章典籍,而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广为接受的道德理念,它因此更适合于在多元分化的现代社会中得到推行,更能在赓续传统完善主义道德资源的同时迎接现代社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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