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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解释制度比较研究
    2021/6/15 14:18:59    点击量:14836
  • 负责人:范进学
    工作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项目批准号:17AFX011
    项目名称:宪法解释制度比较研究
    最终成果名称:宪法解释制度比较研究
    结项等级:良好(2021年5月)

       一、项目研究的背景与目的

       有宪法文本,则必有解释;成文宪法的基本特点就是高度的抽象与概括,无论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或是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与组织机构规范,均具有极大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因此,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规范,在其适用过程中须凭籍宪法解释机关对于宪法文本的解释方能清楚其具体含义与意义。目前,世界上193个成员国中,除了英国、以色列等个别国家没有成文宪法之外,其他所有国家均颁布了成文宪法,在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过程中,都确立了各自的宪法解释制度,包括解释主体、解释对象、解释程序、解释方法等。然而,宪法解释制度自身与诸多相关制度如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合宪性解释等在内涵上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制度的背后是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因素决定的,因此,自美国在世界各国中最早确立了由其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模式之后,宪法解释制度在其传播过程中,正是基于不同的政治制度、法律文化与传统而演化出了欧洲式的宪法法院宪法解释制度、法国式的宪法委员会宪法解释制度以及中国式最高立法机关宪法解释制度等三种模式。然而,世界上存在的四种宪法解释制度模式何以形成?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谁才是真正的宪法的守护者?这才是问题之所在。由于宪法是一个国家根本的或基本的制度基本原则、理念、价值的文本记载与表达,既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又具有人权与基本权利保障的共识性与相似性,因此,不同模式的宪法解释制度尽管存在其差异,但其解释方法与解释原理是可以借鉴的,故而只有运用比较法,对世界上存在的四种解释制度模式背后形成的原因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中的根由与原理,才能对中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模式作出正确的评价与判断,才能揭示不同解释制度模式选择的必然性与偶然性,揭示其制度背后的根本差异,理解并明了我国何以选择了不同于欧美国家的宪法解释制度而是选择了在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根本政治制度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深刻的内在原因与政治的、历史的逻辑;同时也可以总结不同宪法解释制度下的宪法解释方法、解释理论与程序,便于我国宪法解释机构在进行宪法解释时可以借鉴,从而确立中国特色的宪法解释程序与方法论,并为中国特色的宪法解释制度提供可选择的方案。

       二、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一)主要内容

       (1)在学理上探析了与宪法解释相关的基本概念即宪法监督、司法审查、违宪审查与司法违宪审查、合宪性控制、宪法诉讼与宪法诉愿等内涵及其联系与差异,厘清了相关的概念内涵与基本特征。

       (2)探讨了世界上存在的四种宪法解释制度模式的选择问题。世界大多数国家先后建立了适合其国情的宪法解释制度。但由于各国政治制度不同,法理和实践上的宪法解释制度各有不同的特点。不同宪法解释制度之间既有一些共性的原理、原则、方法,也有相互关联甚微的独特的解释制度。分析世界各国宪法解释的共性,比较研究各种宪法解释模式,总结宪法解释制度成长和发展的经验,能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提供可资借鉴的材料。课题组重点围绕世界上的四大宪法解释制度模式选择的必然性进行了比较研究,就美国选择普通法院宪法解释模式之偶然与必然、美国宪法解释机构模式何以在欧洲失败、“奥地利宪法法院”解释模式及其普遍化的原因分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宪法解释模式及其变革趋势,以及二战后全球司法立宪主义的发展及其趋势等理论问题进行了说理分析与研究,目的是为我国宪法解释制度选择的正当性予以阐释。 

       (3)对世界上的四种宪法解释制度模式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任免、职权以及解释程序与解释方法等作出比较性研究,从而为我国确立宪法解释机构组织以及解释方法提供可参考借鉴。

       (4)重点就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基本特点以及如何健全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进行了详尽的学理研究,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与学术观点。课题组通过研究,认为借助比较研究,阐释中国选择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以此健全与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与程序。

       (二)重要观点

       1、明确提出了宪法解释的概念,认为宪法解释就是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适用活动中对宪法文本意义所作的阐明。

       2、宪法实施实际上是启动宪法解释的先决条件。宪法解释需要一定的场合与条件,宪法实施就是宪法解释存在的场域。宪法实施涉及宪法的适用,宪法解释只有在宪法的适用中才能发现宪法的语词或文字含义是否明确,从而决定了解释的可能性;同时在适用中,才能发现宪法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从而决定宪法解释的可能性。

       3、宪法解释是合宪性审查的不可缺少的方法与手段,没有对宪法的解释,就无法确定审查对象是否与宪法相抵触,从而无法发挥审查的功能。因此,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解释的条件与场合,而宪法解释则是合宪性审查的方法与方式。

       4、合宪解释暗含着宪法解释之危险,甚至合宪解释必然触及宪法解释,因而若因合宪性解释而引发宪法解释的问题,需要在程序上设置移送转移解释案的机制,凡不具有宪法解释的机构须依照程序移送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由其解释。

       5、通过对世界上存在的四种解释制度模式背后形成的原因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每一种模式的背后皆与其本国文化、传统与制度相适应的宪法解释制度,因此,中国选择最高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模式具有其合法性与正当性。

       6、宪法解释程序的设置,各国的宪法审查与解释模式都分为启动主体、启动方式、实施过程和作出形式等四个部分,尽管实施过程是宪法审查与解释程序的核心,但是启动主体和方式、作出形式等无疑也是使程序得以完整的必要组成部分。

       7、宪法解释的效力问题包含三个基本方面,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和终局性,以及宪法解释的溯及力。宪法解释的拘束力有三种主要模式。第一种是类似于宪法的;第二种是解释性效力,第三种效力是建议性效力。

       8、原意主义和非原意主义、司法克制主义和积极主义,以及文义、历史、系统和目的之间的竞争和龃龉,实质上在于对究竟什么是对宪法最佳的或者最真实的理解看法不同。

       9、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解释宪法,无疑是将国家立法权的审查权交给了法律制定者自身,其本身具有正当性。

       10、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及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决议》仅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作出重新分配,事实上未触及“解释宪法”权力的分配与扩张;然而《决定》则在我国宪制史上初步完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权力的分配与重构,为我国宪法的具体实施奠定了制度基础。

       11、作为我国宪制架构下的法院,必须恪职权法定的法治原则与我国宪法根本制度,在自身缺乏解释宪法的宪定职权的前提下,在裁判过程中若遇到需要解释的情形,将不得自行解释,而是中止裁判,把需要解释的宪法条款依照程序或规定提请有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若允许或默许法院在裁判过程中解释宪法,则实际上赋予了普通法院法官解释宪法的权力,那将会改变我国现有的宪法架构,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是不相容的。

       12、根据我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与其人权保障的目的价值,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时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程序原则。

       13、运用宪法的过程,就是宪法规范适用的过程,无论是宪法的具体适用,还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都必然涉及解释宪法的问题。“解释宪法”与“运用宪法”的内在逻辑关系是:“运用宪法”是“解释宪法”的前提,“解释宪法”是“运用宪法”的基本方式。

       14、总结并分析了我国四种宪法解释模式:立法型宪法解释、抽象型宪法解释、附随型宪法解释与独立型宪法解释,其中抽象型与附随型宪法解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鉴于抽象型宪法解释已开启了我国宪法解释之门,当下亟需启动的是附随型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该机制可在备案审查和由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专门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审查,对相应宪法条款的内容作出解释,从而以此启动附随型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以便落实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三、成果的主要价值与影响

       1、通过宪法解释制度模式的比较,阐明七个理论问题:(1)美国选择普通法院宪法解释模式之偶然与必然;(2)美国宪法解释机构模式何以在欧洲失败?(3)“奥地利宪法法院”解释模式及其普遍化的原因分析;(4)法国宪法委员会解释模式及其变革;(5)立法机关宪法解释模式及其发展趋势;(6)二战后全球司法立宪主义的发展及其趋势;(7)谁是宪法的守护者?上述问题,通过比较研究,澄清了中国为何不能选择美式的、欧式的宪法解释制度模式,为何只有在中国人大制度框架之下选择宪法解释制度才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比较研究的价值旨在为我所用、为我服务,既然中国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在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框架内设计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只有借助比较研究,才能把这一前置性的理论问题说清楚,也只有在充分说清楚的前提下,才能说明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从而健全与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与程序。

       2、通过宪法解释组织的比较研究,提出我国宪法解释机构组织的具体立法建议,并试图运用到我国宪法制度的设计中去。

       3、通过宪法解释程序的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宪法解释程序进行设计与完善,重点如何就健全与落实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提出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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