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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说”与“杂史”“传记”“传记文”之关系研究
    2021/5/17 11:26:16    点击量:13634
  • 负责人:王庆华
    工作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项目批准号:17BZW125
    项目名称:“小说”与“杂史”“传记”“传记文”之关系研究
    最终成果名称:“小说”与“杂史”“传记”“传记文”之关系研究
    结项等级:良好(2021年3月)
    项目简介:

       在中国古典文献中,“小说”一辞歧义丛生,本课题所谓“小说”,主要指古代文言小说,以历代公私书目著录之“小说家”为主体。所谓“杂史”“传记”,主要指史部之类目概念,以历代公私书目著录之“杂史”、“传记”为主体。所谓“传记文”,主要指集部之叙事传记散文,以总集和文集中的“传”“记”“书事”、“纪事”等为主体。

       前人对“小说”与“杂史”、“传记”、“传记文”等相关叙事文类、文体关系研究,虽有学者从不同方面予以关注探讨,而且,有些论述还比较深入,但仍有一些重要问题少人问津,更是缺乏全面系统梳理考察,特别是综合融通研究。因此,“小说”与“杂史”、“传记”及“传记文”等相关叙事文类、文体关系研究,仍有诸多重要问题需要深入探讨,特别是需要进行全面系统地综合融通研究。

       “小说”作为古代叙事文类、文体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史部之“杂史”、“传记”和集部之“传记文”等相关叙事文类、文体存在着同源共生、文类混杂、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等种种难以割断的密切联系。因此,只有将文言小说起源和发展演化置于整个古代叙事文类、文体体系及其叙事观念体系中加以观照,特别是全面深入地把握文言小说与相关叙事文类的共生、联系、混杂、区分、影响等相互关系,才能超越文学研究与史学研究之藩篱,更好地还原和把握其文类规定性及其发展演化。这不仅有助于将“小说”文类、文体放在整个古代叙事性文类、文体谱系背景下以更宏阔的视野来理解,而且有助于从相关文类、文体的相互联系和区分的比较中,更深入地把握其文类、文体独特的规定性。同时,只有回归其原有文化语境,从文言小说与相关叙事文类、文体的具体关系中探讨其起源过程和发展逻辑线索,才能超越就文言小说而研究文言小说之局限,进而深入揭示文言小说及文言小说观念发生起源和发展演化的具体历史过程和成因。此外,本课题从文类、文体研究的角度切入,原原本本地系统梳理“杂史”、“传记”、“传记文”等相关叙事文类、文体的本体存在,也将进一步深化中国叙事学研究、古代文体史和文体学研究。

       研究论述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 、关于“小说”与“杂史”文类之混杂、区分。“小说”与“杂史”都被看作有别于正史的“野史”,而且常被相提并论。两者都由记载见闻而成,普遍包含大量的传闻,甚至荒诞不经的委巷之说,不少内容真虚莫测。“小说”文类观确立后,“小说”与“杂史”虽然都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文类规定性,但在历代公私书目中著录存在一定混杂现象。“小说”与“杂史”文类间的畛域划分主要体现为功用价值定位和题材取向上。在功用价值定位方面,“小说”以“广见闻”、“资谈助”“供诙啁”为主,而兼有一定的“寓劝诫、资考证、助文章”功用,而“杂史”以“补阙遗”、“备遗亡”、“存掌故”“资考证”为主。在题材取向方面,“杂史”载录之内容多事关庙堂国政、人事善恶,而“小说”所载主要为各类历史人物无关政教的“琐细之事”,大多数内容既无关史家旨趣,同时,是否以历史人物依托附会、虚妄不实、荒诞不经的传说为主,也成了区分“小说”与“杂史”的一种主要标准。述怪语异、搜神记鬼不仅作为“小说”的一种类型,也是界定“小说家言”的一种标准,成为“杂史”和“小说”的畛域分界线。

       二、关于“小说”与“传记”文类之混杂、区分。“小说”与史部“传记”称得上关联最为紧密的文类。两者在历代公私书目著录中存在大量的混杂现象,大量作品文本内容相互羼杂、相互渗透,在文类性质、起源发生、编撰方式、取材范围、体裁形式等诸多方面存在种种相通之处。“小说”与“传记”混杂著录者,数量庞大,从题材内容来看,无论是笔记杂记体还是传体,大都事涉朝政、公卿士大夫或与“传记”之题材相类,且大都切实可信,有裨考证,从史家眼光看来,属“小说”中史学价值较高者。“小说”与“杂史”、“传记”三者混杂著录者,从性质上来说,多同时具有三种文类的规定性,即事关庙堂国政、人事善恶, 或近或远、或大或小,但或含有部分鬼神怪异之事、或含有历史人物无关“朝政军国”、日常生活化的轶闻逸事、或载录事迹多依托虚构。“小说”与“传记”畛域区分主要表现在功用价值定位、题材取向、主题旨趣、叙事方式等方面。相对于“杂史”而言,“传记”史学价值要低得多,但是与“小说”相比较,还是具有一定高下之别的。在题材取向、主题旨趣方面,“传记”载录之内容属于“史官之末事”,多为无资格填列“正史”的人物之传记或有资格填列“正史”的人物的外传、别传及逸闻轶事,题材内容极为广泛,包括先贤、耆旧、孝友、忠节、良吏、高逸、科录、家传、名士、文士、仙灵、高僧、列女等,其取材深受补史之缺、参考纪传和“笃名教”“达道义”“表贤能”等史家旨趣和儒学教义的影响。“小说”之取材则与史家旨趣相距甚远,所载主要为完全无关史家旨趣的人物故事(志怪、传奇)或各类历史人物无关政教的更为琐细之小事(志人、杂录)。在叙事方式方面,“传记”之作也多为记载传闻而成,与“笔记体小说”在叙事方式上更为接近,而与“传奇体小说”区分明显。

       三、关于古代“杂史”、“传记”掺杂之“小说”。一些历代公私书目均著录于“杂史”、“传记”的作品掺杂了“小说”成分,存在形态主要包括:编撰体例、题材性质及旨趣整体上与“小说”比较接近或采录史传以及“小说”、“野史”杂糅而成,各部分或多或少均掺杂了一些“小说”;仅有局部内容在著述体例、题材性质上与“小说”非常接近或掺杂了“小说”。“杂史”“传记”掺杂之“小说”的内容性质主要有述怪语异、搜神记鬼之作,各类历史人物无关政教的“琐细之事”和依托附会、荒诞不经的传说。“杂史”“传记”掺杂的“小说”文本成分应纳入古代小说研究视野,也反映了相近叙事文类文本混杂的独特存在方式。

       四、关于宋人对唐传奇的文类、文体定位和归类与现当代学者对唐人传奇作品范围界定之困惑。对于宋人而言,如何确定唐传奇在当时文类、文体系统中的位置和归属,实际上是存在一定困惑的问题。宋人明确将部分唐人单篇传奇文归入集部之“传记文”,这既源于传奇文是“杂传”文体规范的超越和改造,也与唐代史部“传记”之单篇传记衰落和集部之传体文兴起的背景密切相关。同时,宋人将唐代单篇传奇文和传奇集看作“小说”,定位为“资谈暇”“广见闻”而远离“补史之阙”的史家旨趣。宋人将唐人传奇被著录于史部之“传记”,实际上仅涉及极个别作品,多因其与历史人物传闻性“传记”相类。宋以降,唐传奇以及后世传奇小说的文类、文体定位基本延续了宋人之界定。  

       现当代学者面向唐人传奇作品界定的文体规范特征概括,大体比较一致明确,然而以此为标准甄别具体作品,面临种种困惑。划分唐人单篇传奇作品范围存在着“小说”与集部之传记文、史部“传记”以及“杂史”等混杂出入情况。从唐人小说集中甄选传奇之作,既存在着区分传奇体与笔记体的困惑和选文定篇的分歧出入,也存在一定程度脱离古代小说文体本然状态的“削足适履”情况以及标准之严与宽的二难选择。

       五、关于宋代集部传体文之“小说化”。宋代集部传体文以传写奇人奇事为主要旨趣的“小说化”作品实际上数量很少,有些作品虽然具有一定的奇异色彩,但并非作文之主要旨趣,作者特别注重借其人其事或人物言论来寓意寄托、发表议论,很难认定为“小说化”作品。集部传体文和小说叙事均为载录见闻或传闻,同一人物故事传闻,有时会被多位文人以不同文类和文体载录、书写后广为流传。集部传体文和小说集直接混杂,主要是同一人物故事均被两者载录,小说集中也有一些条目直接源于传体文。虽然集部之传体文与传奇小说具有相近的文体,宋人也多以“传记”来指称传奇小说,但两者却有着迥然有别的文体规范。

       六、关于清人对古文传记“小说气”之批评。清人从“辨体”出发,针对明代以来古文创作中的诸多弊病,强调凸显古文地位、维护古文规范和纯洁性,区分古文与“小说”之文体界限,形成了理论批评的独特个案现象。批评古文传记之“小说气”主要集中于有违古文“雅洁”风格规范而沾染了“小说”俗鄙之气,有违古文叙事尚简原则而运用了“小说”之“笔法”,有违古文语言典雅标准而掺入“小说”词句等。清人将“小说气”的古文传记定位于集部之传文和子部之“小说”之间。“正史”列传、史部“传记”、集部“传体文”属于相联相通的文类、文体谱系,《史记》等史传文之“文笔”实际上可看作古文传记“小说气”之渊源,清代“小说气”的古文传记也是承继唐宋以来的古文传统而来的。

       七、关于古代集部之“书事”文体。“书事文”最早出现于唐代。宋代,题“书某某”“书某某事”的书事文创作数量较多,逐步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文章之一体,归于“题跋”“书跋”“杂著”“杂书”,仅有极个别别集专门设置了 “书事”类。宋代书事文大多以缘事而生发议论、寄予感慨为基本写作方式,也有少部分作品以记述人物、事件的叙事性为主,篇幅普遍较短小。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书事文创作兴盛,逐步成为一种完全独立的文体,叙事性大大增强,绝大部分作品都属记述人物、事件为主者,篇幅普遍增长,载录当时人物事迹或轶事主要集中于贤臣廉吏、文苑儒林、烈妇贞女、孝子义士等人物类型,且多底层身份卑微者。根据书写方式、内容性质、文体归属,书事文可分为题跋议论类和纪事类,前者与子部之笔记杂著、后者与笔记小说,存在诸多相通、混杂之处。

       八、关于古代作为文类概念之“寓言”。“寓言”指称具体作品,涉及《庄子》、《列子》以及其他先秦诸子的部分作品片段,文、赋、史传、小说、戏曲中的部分具有鲜明虚构幻设性或寄寓性的作品等,实际上形成了“寓言”作品谱系,可看作一种幻设虚拟、谐谑戏拟、寓意寄托的叙事方式和艺术手法运用传承于不同的文类文体而成。宋代,“寓言”开始作为文章内部类型概念,明代进一步发展成为宽泛而混杂的文类概念,指称“假传”、“托传”、“寓传”,假托性的“自传”,俳谐性的“赋”,以及其他讽喻性俳谐杂文等。“寓言”文类概念特别强调所述人物与事迹的虚拟性、假托性和人物与事迹内在意蕴的寄寓性,古人多将其与“《易》象”、“《诗》比兴”并列。“寓言”相近相通的概念术语还有“滑稽”或“以文滑稽”、“俳谐”或“俳谐文”、“游文”或“以文为戏”等。古人将“寓言”文类定位于集部之文和子部之“小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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