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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程序法观点探讨路口监视器之运用——学术会议
    2014/10/20 10:29:30    点击量:6449
  •        近日,台湾静宜大学许家源博士应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邀请做了一场学术报告,题目为:从程序法观点探讨路口监视器之运用。报告会由上海社科院副院长、法学所所长叶青主持,法学所全体科研人员和部分研究生代表,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等实务界代表,共计50余人参加了报告会。

    许家源博士主要讲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即路口监视器之政策功能与法律依据、路口监视器之定性、路口监视器的证据性质与证据能力。

    他认为,作为路口监视器设置依据之法律应该包括:1.就已发生危害之情形等客观、合理判断,足认有发生同类型犯罪之相当“高度盖然性”之处所;2.应有设置监视器之“必要性”,与有保全之“紧急性”;3.监视之范围或方式,应遵守“比例原则”;4.装置之地点,应为适当之告示;5.赋予受监视人检视纪录之机会与救济之管道。

    路口监视器对人民之隐私权形成相当程度之侵害,其性质宜定性为强制处分。路口监视器之设置、管理,固然是行政警察之作为,其所取之影像、声音等数据,仍可作为刑案之证据,且不能免于各项证据法则之检验。

    路口监视器所取得之影音资料,通常被做为证明犯罪现场情况之证据,形式上为非供述证据。其仍有“证据排除法则”之适用。

    以路口监视器取代人力所无法负担的时间或空间,但必须同时正视基本权利所受到的侵害,尤其在法制设计上,在遵守法律明确性原则与比例原则之下,许家源博士提出了几点建议:

    第一、关于地点的选定:不应由警察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片面决定,尤其在住宅区,当地民众必然经常面对摄影机的拍摄,应给予当地住民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二、关于时间的设定:未必要采取全天候连续摄影的模式,可以依据特定时段的拍摄,例如在某地区窃案频传,经统计发生之时间约为下午三时至五时之间,则设定此一时段之拍摄已足,其余时段则可搭配车辆或人员巡逻之方式。

    第三、关于拍摄的告知:凡设置路口监视器之地点、拍摄时间、设置或管理机关名称等事项,应以显著方式(例如立牌、标语)告知,使经过之人、车在隐私之期待上有所调整,避免不知情之情况下拍摄。

    第四、关于资料之管控:路口监视器最令人担忧的,是保留下来的影像数据,由何人管理,何人有权调阅、重制、增删,又如何保存、保存时限、何时销毁等,因此,在信息自决权的要求下,管控流程应采透明性原则,扩大被拍摄者参与、表达意见之机会。

    第五、关于刑事审判的使用:承认行政与司法有所重迭的前提下,使行政规范与刑事规范的竞合适用,落实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之精神。

    报告结束后,参加报告会的学者与许家源博士进行了互动,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 来源:上海社会科学院    编辑人: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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