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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可嘉: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2024/4/23 17:07:44    点击量:458

  • 新时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成绩有目共睹。但毋庸讳言,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就党员权利行使而言,主要存在三个典型问题:

    一是重权利、轻义务的问题。一些党员不能准确理解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无法正确处理党员个人与党组织的关系,向组织索取得多、奉献得少。

    二是党员权利行使不规范的问题。一些党员忽略了党员权利的政治属性,脱离了权利的固有边界,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违反党规党纪,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

    三是党员权利怠于行使的问题。一些党员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较为薄弱,担当精神、作为精神有待提升,对党内事务往往敷衍了事甚至不闻不问,长期怠于行使、消极行使党员权利。

    新形势下,基于《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可提炼出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三点原则性要求:

    一是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

    相较于先前“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述,《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将义务置于权利之前,要求“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这意味着党员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将履行党员义务作为行使党员权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坚决与“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等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作斗争。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需要靠党员的先进性得以彰显。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必须牢记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遇到挑战要冲锋在前,面对利益要甘于人后;必须自觉摒弃私心杂念,多讲奉献、少谈回报,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同时,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党员之间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只有分工上的不同,绝无尊卑贵贱之分。所有党员无一例外地承担义务、享有权利。在这一点上,习近平总书记率先垂范,多次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内政治生活,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履行党员义务。

    二是不得滥用党员权利。

    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必须经由组织渠道,不得以随意扩散传播、夸大事实甚至恶意捏造事实等方式滥用权利。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须时刻牢记党员权利的政治性,不得逾越权利的边界。

    党性是党员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党员坚守党性,关键在于旗帜鲜明讲政治。党员权利是具有鲜明政治性的“公”权利。党员行使权利绝非为了私利,而是基于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现实需要。即使是党内申辩权等具有维护党员自身权益之功能的权利,其根本价值追求仍在于通过党内纠错机制,切实维护党组织的形象和威信。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将“讲政治”这一要求鲜明体现在党员权利的行使当中,通过主观能动性的有序发挥汇聚全体党员的聪明才智。

    同时,党员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传播政治谣言、诬告陷害以及拉票贿选等滥用党员权利的典型行为,不仅与党性要求完全背道而驰,更触犯了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惩处。

    三是积极行使党员权利。

    党员权利不仅是一种具有清晰边界的政治性权利,还是一种必须积极行使、不得轻易放弃的权利。党员是党内生活中承担义务、享受权利的主体,亦是党的活力的源泉。要发挥主人翁精神,捍卫身为共产党员的荣誉和尊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党内政治生活、行使党员民主权利。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只要每个基层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都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先锋模范作用,我们党就会很有力量,我们国家就会很有力量,我们人民就会很有力量。

    党员必须在党忧党,对党绝对忠诚。在行使党员权利的过程中,要敢于担当尽责,勇于向组织说真话、说心里话,坚决反对“好人主义”“明哲保身”等消极作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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