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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入罪机制与出罪路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3/4/20 14:55:18                 点击量:7487

  • 课题类别: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课题名称:行政犯入罪机制与出罪路径实证研究

    负 责 人:杜文俊

    工作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批 准 号:19BFX067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论工作者“必须从国情出发,从中国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行政犯肇始于域外,经由法律移植后,在我国逐渐衍生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犯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犯入罪机制与出罪路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9BFX067)在系统梳理我国行政犯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于司法实践现实问题,提炼出行政犯入罪与出罪的本土化、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行政犯研究的本土路径与时代议题


    行政犯作为刑法理论中与刑事犯相对应的重要犯罪类型,域外相关研究的成果卷帙浩繁。我国行政犯研究尽管起步相对较晚,但研究成果也极其丰硕。总体上而言,当前我国行政犯理论研究呈现出以行政刑法为核心的宏观,以行政犯、法定犯为核心的中观以及以特定个罪、类罪为基础展开的微观三大研究路径。对相关领域问题进行具体地探寻溯源研究,法定犯时代背景下,关于我国行政犯研究领域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行政犯立法模式的学说聚讼、行政犯法益侵害性问题、行政犯违法性判断问题、行政犯的空白罪状判断问题等,理论的聚讼和争论必然来自于实践,而司法实践也在同步推动着法学理论向前发展,只有秉持问题意识,对现有理论进行梳理,并与实际司法运作相连结,才能透视行政犯领域所面临的实质困境。


    行政犯入罪的实然现状与应然策略


    在行政犯认定的入罪层面上,行政犯案件裁判独具特色,具有行政机关移送转化案件定罪率较高、二审改判率总体较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采纳比例较高、行政犯定罪主要依托于“数额”“数量”等罪量要素,以及作为行政犯认定重要依据的前置行政法律规范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几近消失等特征。基于对既有行政犯入罪审判经验的总结和归纳,传统行政犯入罪实践过于偏重“行政”而忽视“犯”,而理论研究又囿于刑法理论自身对行政犯属性进行界定,如此情形,使得行政犯司法实践的入罪过程中刑法独立性的规范判断价值弱化,严重侵蚀罪刑法定的价值基础,也使行政犯理论陷入泥淖无法自拔。


    本课题研究提出行政犯的认定必须跳脱刑法之外,回溯到行政法原理,借助行政行为的二元区分对行政犯性质予以重新审视,以“违反程序性要素”行政犯和“违反规范性要素”行政犯二元区分模式确定各自在入罪判断中的基本标准。前者刑事违法性判断聚焦于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托于刑法规范对其“违反程序性要素”判断的独立性,从独立评价主观罪过、严格认定行政程序、依法审查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准确认定刑法保护法益四个方面对其作出实质违法性判断。后者刑事违法性判断则聚焦于前置抽象行政行为,依托“一般违法性判断”和“可罚违法性”,考察不法行为是否为行政法与刑法规范所禁止以及基于刑法保护目的分析不法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具体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据此判断该不法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衡量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犯出罪的现实困境与功能实现


    在行政犯认定的出罪层面上,通过规范维度和实证维度予以具体考察。在规范维度,在对当前刑法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中的涉及出罪功能条款予以系统检视并进行类型化分析基础上,得出行政犯出罪条款具有相对于传统自然犯出罪事由的一般特征,更具有其自身的典型特征。在实证维度,以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2年来(2000年-2021年)无罪判决为样本,当前行政犯出罪的本土实践呈现出无罪判决的总体数量较少、案由分布相对集中、超法规出罪事由适用较为频繁等特点。立足于以上两个维度,当前行政犯出罪的主要障碍在于:规范论层面上,行政犯法定出罪事由供给不足,超法规出罪事由的不确定性导致实践中标准难以统一;认识论层面上,司法潜见的不妥当影响,对案件先入为主,影响客观中立立场;方法论层面上,行政犯认定过程中,对于行政前置要素机械性的适用等。


    鉴于此,可以通过三条路径对当前行政犯出罪事由功能实现进行再优化,其一,在于拓宽刑事法治出罪的路径,对刑法规范之外的出罪事由予以司法解释的确认,同时通过丰富判例作为出罪事由的法源体系;其二,在于贯彻刑法谦抑主义原则出罪的实质解释。刑事立法“活跃化”更需要在司法环节坚守刑法谦抑理念,以实现刑法打击犯罪和社会保护机能之协调,同时在行政犯认定中贯彻合目的性的实质刑法解释,以“常识、常情、常理”为标准,避免机械性司法;其三,在于完善“刑事一体化”下行刑衔接制度,通过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以保障行政犯出罪通道畅通与功能实现。


    行刑衔接机制的自我审视与优化径路


    行刑衔接机制立足于实体,而又超越实体,是与行政犯认定密切相关的整体机制设计。立足实体在于行刑衔接机制必须正确处理好行刑关系,需要认识到当前行刑衔接有失协调根源在于刑法单一立法模式的现实,在客观上造成了规范空化、刑法某些相关条款虚置等“行刑割裂”的现状。以双轨制立法模式逐步取代单轨制立法模式是根源上消除“行刑割裂”的合理径路。双轨制立法模式并非重回老路,而是在坚持刑法典的权威,以刑法典本身为主体,附属刑法填补漏洞为辅助的基础上,实现立法体系的自我更新,从而保障刑法罪名规制的统一与协调。在刑事司法中亦须跳出一线之隔的线性思维,警惕“行政化倾向”,在行政违法向刑事违法质的变化、犯罪化的过程中,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应足够关注国民对法的合理预期,坚持行政犯行政规范评价基础上,对前置规范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价值考量,使行刑衔接平滑、顺畅、有序,保障个案正义和普遍正义相协调。


    超越实体在于行刑衔接机制是与行政犯认定密切相关的整体机制设计。本质上说,行刑衔接机制是一场深刻的制度变革,涉及多重主体和新旧机制更替,从机制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视角审视,当前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机制实际运行仍然存在漏洞,行刑衔接机制反向信息沟通、案件移送通道不畅、移送标准不明晰、证据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依然突出,责任部门权责利切割界限模糊,案件信息共享不均衡以及相关激励考核制度缺位等问题仍然存在,成为制约“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的共性难题。有鉴于此,行刑衔接机制的完善既要牢牢把握行政犯认定的核心,坚守罪刑法定、法秩序统一、人权保障等实体原则,打通实体衔接与程序衔接固有的壁垒和隔阂;同时需要立足于机制设计本身,积极吸收域外经验,以目标责任制确立破解行刑衔接固有困局,以信息技术推动信息共享,以激励相容制度推动建构监管体系,从而保障行刑衔接实体与程序相统一,行政犯案件认定的形式与实质相协调。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行政犯入罪与出罪相关理论的研究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也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入推进司法公正,司法为民重大决策的体现。对行政犯入罪机制与出罪路径进行深入研究,体系化构建旨在准确回应公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并试图解决行刑交叉的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难题。在刑法独立性评价视阈下,适度修正我国法定犯时代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之更好地符合我国本土文化,对于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割裂现象通过制度性的设计进行有机衔接,提升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公众认同。推进实证研究方法在刑法学研究的运用,提供更为客观、量化的数据及其原因分析,为刑法学研究及司法审判提供真实的参考素材,促进刑法学研究范式朝着“用数据与案例说话”的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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