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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翻译、研究及数据库建设

发布时间:2023/4/20 14:51:18                 点击量:7671


  • 课题类别: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课题名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翻译、研究及数据库建设

    负 责 人:屈文生

    工作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批 准 号:18ZDA157


    “一带一路”建设必须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政府机构、投资者、普通民众应遵守沿线各国规则体系,展开对外投资合作事宜,求同存异、和谐发展。因而,查明和研究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各领域的法律规则乃当务之需,预防和妥善解决贸易、投资等有关争端,为“一带一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谐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构筑稳定、透明、非歧视的规则和制度框架。总而言之,语言和法律成为服务国家战略倡议,回应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工具。


    基于上述考量,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翻译、研究及数据库建设”(项目编号:18ZDA157)完成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东南亚、西亚北非、东欧地区约40个国家410万字法律文本的翻译,形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选译汇编(四卷本)》等著作6项,文章约50篇50万字,中英、中阿法律数据库600万字,英汉术语表1000条。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选译汇编(四卷本)》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语种与法系多样、法治环境迥异,而对“一带一路”倡议提出挑战。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离不开对外国法律全面的掌握,但“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涵盖53种官方语言,分属九大语系,语言障碍横亘在“五通”的发展通道之中,掣肘沿线各国交流互鉴、通关合作。因此,只有切实了解、把握沿线各国法律制度规范,才可能增加理解信任,畅通“一带一路”建设。突破语言障碍的主要方式是外国法律文本的中译,为中国政府、投资者、普通民众真实、全面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提供可能。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繁杂、语情多样,分属三大法系、七大法源、九大语系。综合地理、法系及语系分布等因素,加之各国持续在对其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着废改立工作,仅靠个体几乎无法完成翻译“一带一路”沿线国全部法律的超巨大工程。因此,在选择翻译什么样的立法文本作为翻译对象这一问题上,课题组主要遵行译介重点国家的立法、译介重点领域的立法、译介能够服务贸易的立法、译介能够服务中央和地方立法规划的立法等原则。


    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需要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世界主要自由贸易港法律选译》聚焦自由贸易港相关的法律规定,涉及新加坡、迪拜、韩国济州等世界知名自由贸易港(区)的园区建设、市场准入、投资贸易、海关港务、数据保护、商业信托、医疗养老、国际仲裁等八个方面的立法。


    《东南亚及南亚国家投资法选译》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绿色投资”“全球可持续发展”三大板块为主题,内容涉及东盟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命令等细化规定,重要的有《新加坡反补贴反倾销法》《印度尼西亚贸易法》《越南生物多样性法》等。


    《西亚北非东欧国家经济法选译》主要选取与中国双边贸易额和投资额较大的海湾阿拉伯国家和埃及的投资法、公司法进行译介。“一带一路”沿线阿拉伯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各国在市场准入、行业监管、金融体系和税收安排、进出口管理、投资争端解决等领域存在很大差异。译介相关阿拉伯国家的重点经济立法,将为企业提供第一手的有关外商投资、公司制度等问题的实用法律信息,为中国企业与相关阿拉伯国家贸易、投资合作保驾护航。


    前三卷是外国法汉译成果,《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2020-2021)选编(中英对照)》则是中国法外译成果。该卷旨在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翻译出去,以供世界各国了解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法治的自由贸易港,进而彰显海南乃至中国的法治形象。


    二、涉外法治与法律翻译研究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不断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而集中体现为国内法的不当域外延伸。?因此,对于美国等频繁利用域外管辖、法律域外适用等打击中国企业的情况下,有必要追溯它们的历史渊源,以厘清其本质,从而提出更周全的应对方式。与此同时,域外管辖和法律域外适用不应成为少数国家的专利。在“两个大局”的背景下,对 “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有必要从管辖权这一关键入手,以构建理想型的域外规治理论。


    为此,屈文生在《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发表的《从治外法权到域外规治——以管辖理论为视角》再审视管辖理论,为当代及今后应对单边的域外规治,并构建中国的域外规治体系提供出路。文章介绍了《托德西利亚斯条约》和《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重要历史意义:前者是西葡两国划界规治全球和确立世界秩序的肇始,其解决的不仅是陆地、岛屿的归属,也是域外管辖的问题;后者打破了教皇主掌神俗事务模式,并为随后数百年全球秩序的确立奠定了包括主权和适用于“文明国家”的欧洲国际法等要素,并确立了“属地化秩序”。但属地化秩序并未得到绝对确立,殖民时代的单边治外法权即是显著一例,以英国为代表的殖民主义国家破坏了属地化秩序,将管辖要延伸到主权范围以外,遂形成了殖民时代两个秩序共存的局面: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和帝国秩序共存。单边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是突破属地秩序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在半殖民地所攫取的,使本国的国民、侨民不受所在国管辖的制度。


    二战后,形成了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秩序,但美国经常挑战现行的国际法秩序,单边进行所谓的“长臂管辖”。20世纪中叶后,受资本扩张和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影响,“疆界”在某些领域已经显得不再重要。美国法院在涉及反垄断、贸易、证券等争端中,认识到严格的属地主义已然过时,寻求以另外一种规治域外行为的、延伸管辖权的域外规治制度。美国的这一做法与战后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建立起的当代国际法、国际秩序和WTO规则等相悖,于是全球秩序形成了另一种两种秩序共存的局面,即当代国际法秩序与单边主义秩序共存的局面。


    文章认为,重新审视500余年国际法管辖安排,对于研究阻断、反制“长臂管辖”法律制度的工作具有历史启发意义。域外管辖和法律域外适用不应成为少数国家的专利。文章提出了共同体管辖理论,用共同体的力量替代单个国家的这种权威,比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共同体不设界限,但不意味着没有国家边界。人类命运共同体下的法律秩序,肯定不是单极秩序,须秉持共享、共建、共治的全球治理观,着力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


    与此同时,课题组就法律翻译与“一带一路”倡议在《中国翻译》《中国外语》等法学、外语核心期刊发表了多篇论文。无论是外国法的本地化,还是中国法的对外翻译,都需要明确的指导原则。屈文生尝试总结提出中文立法文本的外译宜遵守对等律、同一律与等效律等三项成体系的基本原则。就对等律而言,中文立法文件的英译宜恪守文本类型对等、语义对等和形式对等三项次级翻译原则,以及术语对术语、通俗对通俗、准确对准确、模糊对模糊等四项翻译策略。“等效律”是立法翻译的终极目标和最高原则,“等效律”原则主要适用于双语立法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文本翻译,亦可指导以法律移植为目的的立法文本翻译活动。


    总之,“一带一路”国家法律文本翻译是面向“一带一路”倡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国家需求展开的一项国家重大翻译工程。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服务国家需求,是中国外语教学与研究的重要驱动力和中国外语人在守正创新中探索出的一条中国外语教学与研究的有效途径。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数据库


    “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多语对照平行法律数据库与法律术语库尚未建立。现有中译本散见于政府机构出版的汇编、专家学者的著作、互联网发布的译文之中,检索上极为不便。因此,有必要建立一部收录相关司法案例的百科式的,千万级别库容的多语对照的法律数据库,供检索者查询法律条文时参阅,为相关主体提供务实指引平台。


    为此,课题组将研究成果纳入数据库,形成了中英、中阿多语交叉法律数据库和英汉术语表,共计约600万字。多语种法律数据库为中国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提供了语料参考。数据库涉及多学科面向(法学、译学、语言学),多语种(俄语、阿语、英语),兼具法律文本涵盖全面(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法律概况、公法、司法、社会法等)的特点。收集并翻译法律文本的形符数达一千万左右,具备大数据特征。


    多语种法律文本数据库的建立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制度及环境的呈现有重要意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涉及8个主要区域,64个国家,54门官方语言。语情复杂、文化差异、法域多样等因素均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和我国法律沟通的障碍。本数据平台的创建能够打破纸质文本沟通的局限性,通过多语种对等文本的存储,实现大数据集成环境下的法律文本网络调用及检索,为法学、译学、计算语言学等多学科研究及相关业界实践提供数据参考。


    同时,数据库有助于促进多语种法律术语翻译规范化。现存法律文本翻译中存在大量的术语不统一情况,以沿线阿语使用国家为例,法律术语认识尚未达成一致,从而出现汉语译本中法律术语使用不当之乱象。数据库通过整合英—汉、阿—汉法律术语资源,在不同法域内形成统一翻译标准,完成术语库建设部分,实现法律术语翻译规范的信息化支撑。并通过描写数据,开拓翻译理论的可能性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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