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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调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劳务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2008/2/18 14:27:36 点击量: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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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全军社科规划办公室: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近年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鉴定劳务费实际发放情况,我办对现行鉴定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如下:
一、专著类(含考古发掘报告)成果(每位鉴定专家500至1200元)
1.15万字以下(含15万字)为500元
2.15万字以上至25万字(含25万字)为600元
3.25万字以上至40万字(含40万字)为700元
4.40万字以上至80万字(含80万字)为800元
5.80万字以上至120万字(含120万字)为1000元
6.120万字以上为 1200元
二、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每位鉴定专家500至700元)
1.10万字以下(含10万字)为500元
2.10万字以上至20万字(含20万字)为600元
3.20万字以上为700元
关于大部头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可视具体情况个案处理,单独报批。
以上标准,请遵照执行。
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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