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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上海市社科规划课题(上海市教育法治专项课题)公开招标公告
    2016/5/11 10:45:26    点击量:12244
  •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研究涉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法治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与服务,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发布“2016年上海市社科规划课题(上海市教育法治专项课题)”研究课题招标。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组织课题研究工作,加强对课题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证申报质量,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特别是对申报者资格、选题、课题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组是否具有完成研究任务的充分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鼓励跨单位、跨专业开展联合研究,鼓励课题承担单位给予经费、人员和时间等各方面配套支持。
        二、“2016年上海市社科规划课题(上海市教育法治专项课题)”委托招标课题,根据上海教育法治研究重点、难点、薄弱点,拟定了5个重要选题,申请人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申报招标课题,着力推出有份量有深度的研究成果。
        三、课题组负责人须具有与所申报课题内容有关的研究工作经历,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以及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题组负责人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课题组负责人申请课题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须熟悉相关领域情况。
        四、课题研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研究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有理论、数据和案例支撑。注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符合上海实际的、操作性强的政策建议。
        五、课题资助额度为:每项课题8万元。申请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编制合理的经费预算。
        六、申报课题须如实填写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如获立项即予撤项并通报批评。为保证申报评审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评审会议召开前申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课题评审组专家或邀请专家进行申报辅导。
        七、2016年5月上旬,由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课题组。
        八、课题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最终成果由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除特殊情况外,研究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擅自出版者视为自行终止资助协议。
        九、申报材料从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一式8份(1份原件和7份复印件)报送,并发送申报材料电子版。
        十、课题申报从即日起开始受理,至2016年5月25日截止。 
        十一、课题研究时限为6个月,即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十二、联系方式
        蒋侯玲:
        联系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3316室(邮编:200003) 
        联系电话:021-23116778
        电子信箱:jianghouling@163.com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5月10日
     



                2016年上海市社科规划课题(上海市教育法治专项课题)指南

        一、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研究
        研究要义提示: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教育法学交叉学科快速发展、大力推进教育法治进程,培养造就一批开展教育法学学术研究和实务工作的骨干人才,就必须加强教育法学学科建设。教育法学,作为教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在部分国家已有多年研究历史并已形成一定体系,而在我国的研究与发展则相对滞后,因此,需要通过本课题研究明确教育法学的概念内涵、学科性质、与其它相关学科的关系、相关基础理论、学科建设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构科学的、可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
        研究进度要求:
        (1)2016年8月底,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成果报告,进行中期成果评估。
        (2)2016年11月底,提交课题研究报告、主要成果与政策建议简报,进行结题验收。

        二、优质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中的法治精神与法律原则研究
        研究要义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为了贯彻这一入学原则,上海采取“学区制”,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入读公办中小学校,学生不得跨“学区”选择学校,学校也不得选择学生,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但是,作为社会关切的重大民生问题,划片区就近入学的原则以及实践做法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如何在遵循法治精神与法律原则的框架下,改革和优化现行优质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体制和方式,需要本课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索。
        研究进度要求:
        (1)2016年8月底,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成果报告,进行中期成果评估。
        (2)2016年11月底,提交课题研究报告、主要成果与政策建议简报,进行结题验收。

        三、多元参与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制度性建构及其路径研究
        研究要义提示:
        《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应当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这就要求本课题深入调查分析,研究教育质量评价的多元参与性,使教育质量评价不仅仅依靠教育系统内部进行,更应该发挥社会评价的主导作用,坚持多方参与、共同评价。在此基础上,构建公正客观、设计合理、科学可行的多元参与教育质量评价方式和制度体系,并明确其实施路径。
        研究进度要求:
        (1)2016年8月底,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成果报告,进行中期成果评估。
        (2)2016年11月底,提交课题研究报告、主要成果与政策建议简报,进行结题验收。

        四、各类教育组织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研究
        研究要义提示:
        教育活动中存在种种教育关系,法律活动存在种种法律关系。当法律作为规范教育关系的手段,使教育活动与法律活动相互渗透、有机结合时,便产生了教育法律关系。在当前教育组织日益多样化、新型化的社会背景下,各类教育组织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基于此,梳理各类教育组织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形成准确把握、合理运用这些法律关系来处理教育活动中各类问题与矛盾的指导性意见与建议,是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研究进度要求:
        (1)2016年8月底,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成果报告,进行中期成果评估。
        (2)2016年11月底,提交课题研究报告、主要成果与政策建议简报,进行结题验收。

        五、地方公办高校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研究
        研究要义提示: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国家和上海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教育管理制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但在当前的社会背景和教育发展阶段,地方政府与地方高校之间仍存在着不少影响地方高校发展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政府本位关系模式,地方政府仍集高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角色于一身,管理高校的法治化程度不高、财政拨款制度计划经济色彩严重、管理高校的辅助性措施不完善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转变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梳理明确地方公办高校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三者权责明晰,各行其职,并形成协调平衡的关系,如此才能促进地方高校又快又好地发展。这也是本课题应当研究与探索的主要内容。
        研究进度要求:
        (1)2016年8月底,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成果报告,进行中期成果评估。
        (2)2016年11月底,提交课题研究报告、主要成果与政策建议简报,进行结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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