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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伟:统筹上海高质量科技立法的九对关系
    发布时间:2024/2/4 9:43:02    点击量: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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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过高质量立法为科技发展供给先进“生产关系”,是近年来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部署。在当前上海科技立法中,应全面、科学把握九方面重要关系,以高质量立法促进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一、政策与法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工作,在科技强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基础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一方面,政策是法律法规的先导和指引,是相关立法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与政策在调整对象、稳定性、作用效力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在上海科技立法中,既要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科技政策中应当和可以转化为立法的内容转化为法规;同时又要把握好政策与法规的差异,避免混同,避免简单将政策性规定纳入立法。

          

    二、规律与规则

          

    立法在一定角度就是从规律到规则。规律是客观基础,规则是上层建筑。科技发展规律包括公共性规律、风险性规律、外溢性规律、积累性规律、集群化规律、协同化规律、加速化规律等。在上海科技立法中,应首先全面分析把握科学技术事业、科学技术活动及其管理、服务工作的客观规律。在此基础上,提炼形成促进科学技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科学配置政府职责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科技活动主体创新的相应立法条款安排。

          

     三、促进与规范

          

    促进法旨在推动、促进某项事业或活动的发展。科学技术立法,就科学技术发展活动规律,尤其是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而言,应为促进法定位。作为促进法的科技立法,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如推进科技创新、提供支持激励、推动成果转化、促进国际合作等,同时,从外部影响、公平竞争、科技伦理等角度,应设定相应的规范性、规制性条款。如制定科技活动行为准则,确保科技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伦理性。

          

    四、专门与综合

          

    专门法通常指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制定的法律,例如商标法、专利法、环境法等。综合法则更注重从整体上、全面地把握和处理法律问题,强调法律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上海科技立法,应把握和落实其专门法性质定位,对科学技术进步或其相关某一领域、环节进行专门规范。对于与科学技术相关但不属于科学技术活动及其管理服务的活动,比如教育、人才等活动和管理服务工作,不应纳入科技立法规范。

          

    五、上海与全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提出,希望上海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由此,上海科学技术高质量立法,应综合考虑上海在全国尤其是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工作中的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职能任务与作用发挥。同时,上海科技立法具有相应的国际影响力,拥有较多的国际科技资源和合作机会。所以,在上海科技立法中,应准确把握上海在全球科技发展中的地位和情况,发挥好上海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科技发展和合作的重要职责、作用。

          

    六、市场与政府

          

    在上海科技立法中,既要充分体现政府的引导、推动和保障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应重点明确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职责和定位,明确政府应如何创造环境、提供服务、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创新中的机制作用,促进科技创新的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发展完善和作用发挥。避免对于企业等微观主体直接进行规范、设定义务。立法确认并推动优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科技创新格局。

          

    七、自主与引进

          

    科学技术立法,应把握好科技自主创新和对外引进问题。自主创新是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升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还能够培养本土科技人才,提升国家整体科技实力。尤其是在近阶段全球科技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国家试图通过技术封锁、制裁等手段遏制他国科技发展,将科技政治化、工具化甚至武器化的背景下,在上海科技立法中,必须把高水平科技自主创新作为工作重点和优先安排。在把握科技自主创新和对外引进的关系时,应根据国际环境、国家战略、产业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做出相应立法安排。

          

    八、支持与平等

          

    非歧视是立法基本原则之一。在上海科技立法中,在支持、促进各科技活动及其服务主体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对国有、民营等不同所有制企业、内资与外资等不同投资来源企业、大型与中小型等不同规模企业,在立法上一视同仁,坚持中立、中性、非歧视原则。避免部分促进、激励、奖励措施只赋予或给予部分主体。只要科技活动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在立法中就应平等对待,保障其权利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和竞争平等。


     九、发展与安全

          

    科技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尤其是当前复杂国际环境下,科技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高质量发展需要科技创新的支撑和引领,同时科技的创新发展也要有相应安全保障,这是有效应对全球科技竞争新挑战、维护国家发展利益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上海科技立法中,应统筹好科技创新与科技安全,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保密等制度,推动实现科技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共同提升。

          

    科技革命能够深刻改变世界发展格局。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统筹科技立法相关重要关系,推进高质量科技立法,对于服务科技强国建设,助推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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